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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使用协议官方规定


速通卡(银行账户签约绑定)/速通电子标签使用协议

甲方: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签约绑定银行账户的车辆所有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现就签约绑定银行账户的速通卡(以

下简称“速通卡”)及速通电子标签的安装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 速通卡定义及其功能简介

1.速通卡是甲方通过签约绑定银行账户的方式发行,用于乙方在高速公路、已安装甲方

ETC 设备的停车场或其他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以下简称“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非现金

支付相关费用的实名制专用 IC 卡,卡内记载用户及车辆信息,是符合甲方速通记账卡相关

技术标准的芯片卡。

2.速通卡采用实名制开户,乙方将签约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支付扣款账户,乙方在甲方

授权的消费场景消费时,系统根据交易记录在乙方支付扣款账户扣除当次相关费用。

3.速通卡所有权及包含的相关技术及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速通卡为甲方免费提

供给乙方使用。

二、 速通电子标签定义及功能简介

1.速通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

车载设备。速通电子标签符合 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2.速通卡必须插入速通电子标签,方可在高速公路、停车场等场所的 ETC 车道实现不停

车通行。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中电子收费系统相关发行、结算、客户服务等业务,与

服务提供方共同保障电子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

2.甲方负责通过“乐速通”App 签约绑定银行账户的方式发行速通卡并安装速通电子标

签。

3.甲方负责本方网点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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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为乙方提供速通电子标签的售后服务以及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中电子收费系统

运营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甲方与合作银行确保系统交易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情况除外。

7.对于乙方发生逃漏费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私卸电子标签;调换车

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通行计费里程;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将速通卡及

电子标签转让、转借、出租给任何第三方;采用其他手段逃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甲方

有权立即禁用乙方的速通卡及电子标签。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乙方速通

卡及电子标签账户,因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速通电子标签说明书和速通卡用户使用说明(详见速通

卡官网 www.bjetc.cn)正确使用速通电子标签和速通卡。

2.乙方同意提供办理本业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

法,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使用速通卡及电子标签。如因此造成欠缴通行

费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向甲方补交逃漏的通行费及滞纳金。

3.乙方需变更速通卡签约绑定银行账户时,应及时到银行服务渠道办理变更手续。

4.乙方签约车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甲方线上服务渠道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

变更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6.乙方保证实际使用的车辆车牌号码与其办理速通电子标签和速通卡时登记的车牌号

码信息保持一致,速通电子标签及速通卡与所签约车辆绑定,专车专用,乙方不得自行拆卸

电子标签、不得将速通卡使用于其他车辆、不得将电子标签擅自移动到其他车辆上,否则乙

方须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费用差额、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赔偿甲方

经济损失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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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鉴于乙方办理的电子标签须安装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甲方特别提示,并且乙方已

知晓,若乙方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已有贴膜,安装和拆卸电子标签可能对贴膜造成损坏,但

乙方仍然同意将电子标签安装在前挡风玻璃上,如因安装和拆卸电子标签造成贴膜损坏,

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使用约定

(一) 速通卡使用约定

1.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服务渠道办理速通卡解约清户手续,甲方自受理解约清户申请之

日起 31 日后,完成签约绑定银行账户的正式解约清户。乙方申请解约清户时,须先归还速通

卡,如不能归还,乙方须先行办理速通卡挂失手续,并交纳相应挂失费用。

2.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服务渠道办理速通卡挂失,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 24

小时后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因非人为原因造成速通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免费办理换卡。速通卡属人为原因

损坏或乙方原因更换速通卡,乙方须交纳更换费用。

4.乙方存储在速通卡账户内的款项以及速通卡副账户内的金额,仅供乙方在甲方授权的

消费场景支付费用使用。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利息。

(二) 速通电子标签使用约定

1.速通电子标签应由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专业人员安装。

2.自速通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 7 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乙

方要求退货时,应先办理速通卡绑定银行账户解约手续,待解约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持

速通电子标签实物通过甲方指定的服务渠道办理退标签手续。

3. 自速通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 3 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以选择换货。乙方

要求换货时,甲方免费为乙方更换全新速通电子标签,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 自速通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两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免

费维修,维修后的速通电子标签按原质保期保修。

5. 速通电子标签因人为原因损坏或自办理之日起两年后损坏,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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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电子标签维修后的部件保修一年。

6.速通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甲方软件升级使用,严禁除甲方外的任何人接入

任何设备,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产生任何后果与甲方无关。

(三)

特别约定

1.若乙方发生逃漏费用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使用速通电子标签及速通卡在

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中消费,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交易记录追缴乙方逃漏的费用及滞纳

金。滞纳金自甲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以最先通知的时间为准)

乙方补缴之日起,按乙方需补缴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另外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其他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法院判令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追讨所

产生的费用等)的权利。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甲方系统黑名单、不再为乙方办理其

名下任何车辆的速通卡及电子标签业务。如乙方逃漏通行费数额较大,甲方还可以涉嫌诈

骗罪为由,向甲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无法使用的,甲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提交虚假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有误;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以及速通电子标签说明书和速通卡用户使用说明进行安装或使

用的;

(3)

乙方擅自拆卸已安装的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的;

(4)

乙方擅自将速通卡及电子标签转让、转借、出租给任何第三方的;

(5)

乙方逃漏或欠缴费用逾期未补缴的;

(6)

非因甲方的原因致使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损坏的;

(7)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

3. 装有速通电子标签的车辆,在 ETC 车道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

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现

场工作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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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发生交易争议时,乙方应先行在现场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

由乙方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

5.甲方及服务提供方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非甲方原因的停电或设备故障等

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须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消费金额,同时乙

方须妥善保存现金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乙方因此未享受到速通卡相应

折扣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服务提供方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讯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

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或中断,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

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7. 乙方办理的速通卡、速通电子标签与签约车辆绑定,且与所绑定车辆为唯一对应关

系,不具有为非绑定车辆支付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费用的功能。

8. 乙方在甲方授权的消费场景内使用速通卡消费时,须遵守服务提供方的相关管理规

定,并依照服务提供方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当地的相关管理规定产

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 乙方对速通卡所记录的交易明细有异议的,应自争议交易月结单发布之日起 30 个

自然日内向甲方提出,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供的速通卡

交易记录。

10. 速通卡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后将不能使用,如乙方需继续使用,应

持速通卡通过甲方线上服务渠道、甲方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延期事宜。

11. 乙方办理速通电子标签及速通卡时登记的车牌号码变更所有权人的,变更后的新所

有权人有权申请禁用乙方原签约的速通电子标签及速通卡。速通电子标签及速通卡禁用后将

无法使用,乙方须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车辆信息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

方自行承担。为避免发生相关损失,乙方应在该车牌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

办理电子标签及速通卡的变更或注销事宜。

12. 乙方办理速通电子标签及速通卡时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所有人、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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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联系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甲方指定服务渠道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未变

更,甲方按乙方登记时留存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出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六、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

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

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

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七、 违约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即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

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八、 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

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争议产生的诉讼费、

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他事项

1. 有关电子标签的使用详见速通电子标签使用说明和速通卡用户使用说明。速通电子

标签使用说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在其客服

网站发布通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并正式对外通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使用于本协议,无需

另行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速通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接受修

改后的协议或附件内容的,应在通告实施前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乙方未申请变更或

终止相关服务,则视为乙方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及附件,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乙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规定、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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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

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4.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甲方书面通告为准。

5.速通电子标签的使用寿命为 5 年。

6.本协议自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内容时生效。

7.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如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应用于其

他领域,乙方持有的电子标签和速通卡可按照甲方发布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知晓速通电子标签说明书和速通

卡用户使用说明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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