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办理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责任处科室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153645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办理地点和时间 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日。
- 办理材料
个人需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http://zwfw.sd.gov.cn/art/2015/10/16/art_292_1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