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更正
办事指南
云南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25日
一、受理范围………………………………………………………………………………………………………………. 2
(一)受理内容……………………………………………………………………………………………………… 2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2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
二、实施机关………………………………………………………………………………………………………………. 3
三、申请材料………………………………………………………………………………………………………………. 3
四、办结时限………………………………………………………………………………………………………………. 3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3
六、办理流程………………………………………………………………………………………………………………. 4
(一)申请……………………………………………………………………………………………………………. 4
(二)初审……………………………………………………………………………………………………………. 4
(三)审查、批准决定……………………………………………………………………………………………. 4
七、办事服务………………………………………………………………………………………………………………. 4
(一)咨询……………………………………………………………………………………………………………. 4
(二)办理进程查询……………………………………………………………………………………………….. 5
(三)监督投诉……………………………………………………………………………………………………… 5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内容
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实施机关
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颁发 |
(一)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提供原始户籍档案、原始出生依据如为复印件,需要加盖档案留存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2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颁发 |
|
3 |
陈述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
|
4 |
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编码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
|
|
|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网上受理: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受理时间:任意时间。
(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由“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反馈初审结果。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批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6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决定由“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反馈。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办结业务;县级公安机关审查不批准的,中止业务办理或按规定补正申请材料。
七、办事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2)电话咨询: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各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3)网络咨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
现场查询: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2、电话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投诉电话(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电话:0871-63052303)。
3、信函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邮政编码:65022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本事项办理的,可自实施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