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办事指南 (完整版) |
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三、实施机关
四、办件类型
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为即办件。
五、查阅条件
提交的公函、经办人工作证明和查封、扣押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文书真实有效。
-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查封、扣押机动车公函 |
■原件
|
1份 |
申请单位出具 |
|
2 |
经办人工作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查封、扣押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文书 |
■原件
|
1份 |
法律文书出具单位 |
对所有人查阅 |
十
八、办理时限
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取费用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核发流程
1、申请
车管所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办理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交申请。
2、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
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查封单位的公函已注明查封期限的,按照注明的查封期限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
十一、登记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十二、附件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