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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办事指南


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办事指南

(完整版)

 

 

 

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三、实施机关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为即办件。

五、查阅条件

提交的公函、经办人工作证明和查封、扣押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文书真实有效。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查封、扣押机动车公函

■原件

 

1份

申请单位出具

 

2

经办人工作证明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查封、扣押机动车的相关法律文书

■原件

 

1份

法律文书出具单位

对所有人查阅

 

 

 

 

 

 

 

 

 

 

    八、办理时限

办理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取费用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核发流程

1、申请

车管所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办理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交申请。

2、机动车查封信息录入

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查封单位的公函已注明查封期限的,按照注明的查封期限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

    十一、登记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十二、附件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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