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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校车标牌办事指南 (完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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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校车标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二、办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取得校车许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三、实施机关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核发校车标牌为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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