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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学习驾驶证明》办事指南
补领《学习驾驶证明》办事指南
- 受理范围
申请人受理科目一考试合格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后遗失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许可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学习驾驶证明》遗失的,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承诺办结时限:考试合格后当日发证,不需要考试的即办。
八、许可收费
无。
九、办理流程
1.车辆管理所窗口受理申请——制作发放学习驾驶证明;
2.车辆管理所窗口办理互联网面签用户注册——登录互联网服务平台(http://yn.122.gov.cn/)或手机下载“交管12123”——在线点击打印或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详细地址)
电话咨询:电话:(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电话)
网络咨询:登录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或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咨询
2.咨询回复
通过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窗口或电话当场回复;
登录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或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络等查询审批事项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窗口
电话投诉: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电话
网上投诉:登录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或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公布的受理单位名称、地址和邮编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