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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审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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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孤身一人)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在台孤身一人)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初审。
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审。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一次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申请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真实。申请人满足予以批准的全部条件即可获得批准。
请直接咨询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七、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环节:制证
收费项目:制证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制证费8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以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开放时间为准。
缴费地点: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地址: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以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开放时间为准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材料审核:核验申请人材料,并面见询问申请人;
3.现场受理: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1.对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真实、准确的,逐级上报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2.对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同意定居的,由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不同意的,签发《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签发台湾居民定居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至申请人预留地址,或申请人直接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领取。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2)电话咨询。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咨询电话。
(3)网络咨询。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政务网;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回复方式:电话回复。
回复机构: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回复时限:即时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电话号码。
窗口投诉: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电话投诉: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投诉电话:0871-63051218。
网上投诉:各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政务网、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http://www.ynzwfw.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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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不通过 |
复审结果 |
合格 |
报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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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通过 |
发给不批准定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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