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智能OBU生产厂家授权认证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自研智能OBU产品管理工作,保障业务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产品是指公司智能OBU(型号FVNT-ETCIV1),及在此产品基础上升级迭代的后续智能OBU产品。
第二条 生产厂家向ETC业务部提交纳入我司产品授权认证生产厂家名录库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 我司与生产厂家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并对该生产方公开产品的相关图纸等资料。
第四条 生产厂家根据资料生产并交付不少于50台的设备,设备外壳由我司提供。
第五条 生产厂家对设备按我司要求进行自检测工作,并提交自检报告。
第六条 ETC业务部负责对交付的产品进行实验室环境的抽检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不良率需低于5%。
第七条 ETC业务部负责安排对交付的产品进行不低于50台的正式用户有偿试用,用户支付的试用费用返还给生产厂家,试用期1个月,并跟踪用户使用情况,试用期结束后出具试用报告,试用期间不得出现重大故障缺陷。
第八条 ETC业务部对上述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厂家纳入授权认证生产厂家名录库。
第九条 ETC业务部负责授权认证生产厂家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依据各生产厂家的生产数量、回退率等相关业务数据半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产品产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私自对产品设计、规格、性能、外观作出更改的;产品回退率超过名录库其它厂家平均水平3倍以上的,如果名录库内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出现上述情况,ETC业务部应及时修订名录库。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ETC业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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