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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转变的外因分析
20 年来,中国新闻改革的基本特点是:新闻改革是由观念更新作为其直接推动力,而观念更新则源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中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② 电视民生新闻理念向公共新闻理念的转变也不例外。仅从政治层面来考察,公民意识的生成、强化与公共空间的形成使电视民生新闻向公共新闻的转变由理论上的可能变成现实的可能。
1.1 公民意识的生成、强化
公民意识与公民紧密相关。所谓公民,抑或公民身份,根据社会科学上的定义,是指“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③ 公民意识即对这种公民身份的感知与认同。具体来说,就是指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的,即具有法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地位的明确认识。它强调的是公民的一种主体即政治主体的意识或政治角色的意识,而非顺从者或旁观者的奴隶或臣民意识。④从这一定义来看,公民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三要素。公民意识不同于“老百姓意识”,“‘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残余,与公民概念相去甚远。”⑤
历史地考察,“公民”这一概念源于古希腊城邦社会,是一个地道的西方概念。辛亥革命后,在蔡元培先生的“全人格教育”中,“公民”一词首次在中国出现。此后,“公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开始在中国使用。⑥ 而在此之前,中国封建的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封建的专制政治制度与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导致了中国缺乏培育公民社会的土壤,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的只是臣民、顺民、子民意识,与公民意识相去甚远。1954 年,中华人民共国宪法确立了公民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但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只是作为一个被动的被保障的主体而受到尊重,而不是作为一个主动的自由主体受到尊重;受到尊重的是国家、集体,是整体化的人民,而不是个体化的公民;人们的平等权利也并不是对平等的个人自由权利的主张,而是对集体、国家和社会共同权利的强调,以及对个人主体意识的抑制。所以它要求人们更多的是绝对的服从和普遍的义务。”⑦ 也就是说,公民身份的确立并不标志着公民意识的生成。20 世纪 80 年代后,中国社会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转型涵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化社会转型,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等等。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不
① 陈崇山:《论受众本位》,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4 年 12 月 13 日。
② 李良荣:《中国新闻改革 20 年的三次跨跃》,《新闻界》,1998 年第 6 期,第 18 页。
③ 托马斯・雅诺斯基著,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1 页。
④ 吕红霞、杨正元:《公民意识及其教育诉求》,《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 年 3 月,第 24 卷第 2 期,第 21 页。
⑤ 吕红霞、杨正元:《公民意识及其教育诉求》,《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 年 3 月,第 24 卷第 2 期,第 21 页。
仅孕育、产生了中国公民社会及其主体,而且也培养了相应的主体意识,即公民个体认识到自己是作为国家的主体和主权的保护而存在,开始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有着现实的感受和应有的认识。公民意识由此萌发。
近两年来,市场机制渗透力度加大,市场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法制建设继续推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公民教育的开展与普及,使得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在逐步健全的生成机制下, 公民意识日益普及且得到了强化: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参政议政,以实现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正是这些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的形成与壮大为公共新闻在我国的出现准备了受众。
1.2
公共空间的形成
日益强化的公民意识需要有充分的公共空间将之外化为公民的具体行为。公共空间,又称公共领域
(Public sphere)。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提出,一般社会存在三个领域:一是以国家和司法为代表的公共权威领域;二是以公民社会和私人关系为代表的私人领域;三是存在于以上两大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它是近代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① 公共空间以市场经济、私权为基础,基于平等自治、契约关系,遵循法制、自治原则,鼓励公民自愿参与其中,理性、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并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共空间的构成要素很多,它可以是有物质载体的,比如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俱乐部、咖啡屋、书报刊等,也可以是无物质载体的,诸如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公民社会)所展开的活动领域。②
我国公共领域的形成是公民社会发展与壮大的必然产物。20 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其重要特征是中产阶级正在形成;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自治不断扩大; 中介组织逐步发育;政府权力下放和职能的改变。③ 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之间的分野形成了一种“小国家,大社会”的格局:国家权力不再是社会惟一的支配力量,社会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中分化出来,并日益成为控制社会资源的有力的、潜在的力量,那么在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必然要有一个对两者进行调停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一方面,公民不必受制于政治权力、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的压制和约束,可以对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理智地讨论,不断发表批判性意见,实现社会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另一方面,由于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尚处于发育的初始阶段,内部自治和理性批判程度还很低,因此也需要政府的适时引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需要一个空间就有关公共事务与公众进行协调与平衡,进而化解矛盾,使其在与公众了解、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公共空间由此产生并承担起了这种责任。
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前提下,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这种沟通的需要不仅促进了公共空间的形成,
而且也使得作为公共领域构成要素之一的大众传媒的作用尤为举足轻重。哈贝马斯指出:“大众传媒除了自身作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之外,同时对促进整个公共空间职能的发挥起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④ 这种特殊而重要的作用的发挥源于大众传媒自身的优越性:与其它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相比,大众传媒已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向全民开放,受众极其庞大;反应迅速,能及时地就某一突发事件在政府、媒体与公众三者之间进行沟通;弥漫式的传播方式使其影响力大,影响面广;具有完善的传媒体系格局等,大众传媒在公共领域中已占首要地位,而新闻则是大众传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便孕育了新的新闻形态――公共新闻。
①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9 年版。
② 张福平:《大众传媒――一种特殊的公共空间》,《河南社会科学》,2002 年 9 月,第 10 卷,第 5 期,第 27 页。
③ 李庆飞、解学梅:《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与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21
卷,第 3 期,第 7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