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方的律师 ”
指Clifford Chance LLP;
“ 卖税 ”
具有附表6 (中国税务报告)所赋予的涵义;
“ 服务文件 ”
指索赔表,申请通知书,命令或判决书;
“ 证监会 ”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SFO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 分享交换和转让协议 ”
指卖方股份交换及转让协议及甲府股份交换及转让协议;
“ 分享购买文件 ”
指本协议,披露函,股份交换及转让协议,上市公司SPA,甲府SPA,甲府上市公司买卖协议,新股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及根据其任何订立而订立的任何其他文件;
“ 股东 ”
指股份持有人;
“ 股东协议 ”
指2010年股东协议及2013年股东协议;
“ 股票 ”
指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 证券交易所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 税 ”
指(a)在中国:(i)任何国家,省,市或地方税,费,费,征税或其他税收性质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净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资源(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目的(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额外的教育费用),财产(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文件(包括印花税和契税),备案,记录,社会保险(包括养老金,医疗,失业,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险扣缴) ),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税收性质的估计和暂定税,费用,费用,征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评估,(ii)任何监管机构所规定的所有利息,处罚(行政,民事或刑事)或额外金额上述第(i)条所述的任何项目,及(iii)任何监管机构就上文第(i)及(ii)项所述的任何项目所施加的任何形式的转让人责任,及(b)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述(a)项所述的所有类似责任;或任何监管机构就上述第(i)条所述的任何项目施加的额外金额,以及(iii)任何监管机构就(i)和(ii)条款所述的任何项目施加的任何形式的转让人责任以上,及(b)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上文(a)项所述的所有类似责任;或任何监管机构就上述第(i)条所述的任何项目施加的额外金额,以及(iii)任何监管机构就(i)和(ii)条款所述的任何项目施加的任何形式的转让人责任以上,及(b)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上文(a)项所述的所有类似责任;
“ 税务托管协议 ”
指根据附表6(中国税务报告)所载条款于完成日期由卖方,甲府,买方及兆丰订立的托管协议;
“ 税收托管金额 ”
具有附表6 (中国税务报告)所赋予的涵义;
“ 纳税收据 ”
具有附表6 (中国税务报告)所赋予的涵义;
“ 美元 ”或“ 美元 ”或“ 美元 ”
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货币;
“ 保证 ”
指买方保证和卖方保证; 和
“ 工作时间 ”
指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6点。
1.2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A)对本协议的条款,子条款,段落,子段,附表和附件的引用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子条款,段落和子段以及附表和附件;
(B)以“ 约定形式 ” 提及任何文件,即以双方同意的形式提交的文件;
(C)任何性别的使用包括其他性别;
(D)对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文的提述,须解释为对其可能已经或可能不时修订,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提述,并应包括任何由时间制定的附属法例根据该法规或法定条款规定的时间;
(E)对“ 公司 ”的提述,须解释为包括任何法团或其他法人团体,不论在何处,不论是否已成立或成立;
(F)对“ 人 ”的提述应解释为包括州,地方或市政当局或政府机构或任何合资企业,协会的任何个人,公司,公司,公司,法人团体,政府,州或机构。或合伙(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G)“ 会计参考日期 ”,“ 会计参考期 ”,“ 法人团体 ”,“ 控股公司 ”,“ 附属公司 ”及“ 附属公司 ”的涵义,具有“公司条例”(第622章)所赋予的涵义。香港法律);
(H)提及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 赔偿 ”及“ 赔偿 ”任何人士,包括就不时对该人作出的所有诉讼,申索及法律程序及所有损失或损害,在税后基础上作出赔偿及使他免受损害。因该情况而产生或产生的所有付款,成本或开支,但由于该情况而产生或不会产生;
(I)对“ 日 ”(包括“ 营业日 ” 一词 )的任何提述均指从午夜至午夜24小时的运作期;
(J)时间参考香港时间;
(K)以“ 税后 ”为基础给予或承担的任何弥偿或支付义务(“ 支付义务 ”)或表示为“ 以税后计算 ”是指根据此类支付应付的金额义务(“ 付款 ”)的计算方式应确保在考虑到以下因素后:
(i)从付款中扣除或扣留的任何税款;
(ii)因付款而须缴纳的任何额外税项的金额及时间;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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