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baba Financial Report And Introduction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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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税务企业,我们可能因此对我们的全球收入征收中国所得税。“

       倘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或任何离岸附属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或我们的离岸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可能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全球应课税收入的25%;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或我们的离岸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从中国附属公司收取的股息收入可免征中国预扣税; 和

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海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这些股东或ADS持有人在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时实现的收益可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须受中国预扣税税率最高为10%,但须遵守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减免,同样,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个人的海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已实现的收益这些股东或ADS持有人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可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相关规定可予减少或豁免税收协定。

       公告7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最近根据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37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第7号公告,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资产“间接转让”(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以重新定性,并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该安排没有合理的安排商业目的,旨在避免支付中国企业所得税。因此,间接转让所得的收益可能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第7号公告,“中国应税资产” 包括归属于中国企业或营业场所的资产,中国的不动产以及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中国机构或营业地资产的间接离岸转让而言,相关收益应被视为与中国机构或营业地有效关联,因此纳入其企业所得税备案,因此须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转让涉及中国不动产或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投资(与中国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营业地无实际关联),中国企业所得税为10%适用,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可享受优惠税收待遇,并且有义务支付转移款项的一方有预扣义务。对于公告7的实施细节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税务机关确定公告7适用于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一些交易,我们进行相关交易的离岸子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与Bulletin 7或确定相关交易不应根据公告7征税,这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 D.风险因素 – 与人民做生意相关的风险”

       根据第37号公告,如果非中国居民未能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寻求支付在中国境内从该非中国居民的其他收入中支付的拖欠税款和滞纳金。

 中国营业税和增值税

       在2013年8月之前,根据适用的中国税务法规,任何在服务行业开展业务的实体或个人通常需要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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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供服务产生的。但是,如果提供的服务与技术开发和转让有关,则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试点计划。2013年5月和12月,2014年4月,2016年3月和2017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37号文,106号文,43号文,36号文和58号文,以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须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而非营业税。根据这些税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以取代某些服务行业的营业税,包括技术服务和广告服务,从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取代所有行业的营业税,在全国范围内。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进一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反映该试点方案的正常化。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于提供某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与营业税不同,纳税人可以将应税购买所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所提供服务收入的产品增值税抵消。因此,虽然6%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先前适用的5%营业税税率,但我们的税务成本并无实质性差异,我们也不希望因使用我们服务的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而导致税率增加。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于提供某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与营业税不同,纳税人可以将应税购买所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所提供服务收入的产品增值税抵消。因此,虽然6%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先前适用的5%营业税税率,但我们的税务成本并无实质性差异,我们也不希望因使用我们服务的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而导致税率增加。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于提供某些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与营业税不同,纳税人可以将应税购买所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所提供服务收入的产品增值税抵消。因此,虽然6%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先前适用的5%营业税税率,但我们的税务成本并无实质性差异,我们也不希望因使用我们服务的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而导致税率增加。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5月1日生效。根据上述通知,以前的增值税税率为从2018年5月1日起,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降低了16%和10%。我们的服务没有变更增值税税率。

 中国进口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3月4日发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保税区进口模式通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口的消费品最初归类为“个人行李或邮政物品”。在网上零售商向买家提供此类商品之前,对这些商品征收个人行李或邮政物品税。如果应付金额低于人民币50元,个人行李或邮政物品税免税。对于不同类别的进口产品,个人行李或邮政税的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在此税收模式下,每个采购订单的配额为人民币1,000元,对在线买家征收,否则进口货物被归类为正常货物,

       根据新跨境电子商务税务通知,上述通知已被废除。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口的货物现在被视为正常货物而非“个人行李或邮政物品”,并按照通常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征收。一般而言,对于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大多数产品征收17%(2018年5月1日之前)和16%(从2018年5月1日起)的增值税。高端化妆品的消费税%,而对护肤品,孕妇和婴儿护理产品不征收消费税。作为优惠税收待遇,新跨境电子商务税务通知规定,如果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口的货物在人民币2元的配额范围内,

 中国出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通知”或“电子商务出口税收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可以免征或退还消费税和增值税:

它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已获得出口退税/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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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出口货物的海关出口报关单(特别是出口退税),有关信息与海关出口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一致;

出口货物的外汇是在退税或免税期限之前收到的; 和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支付报表(拆分页)或特殊报关单,用于支付进口增值税或购买货物的消费税。出口和上述文件的相关信息应与海关出口报关单(特别是出口退税)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即使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如果符合下列要求,也可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它已完成税务登记;

它已获得出口货物的海关出口报关单; 和

它已获得购买出口货物的合法有效证据。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符合“电子商务出口退税通知”规定的退税或免税条件。

 外汇和股息分配的监管

 外汇管理

       中国外汇管理的主要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经常账户项目(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的支付,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可以按照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支付。相反,如果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支出(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或外币)将汇入中国,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在资本账户下,例如增资或向中国附属公司提供外币贷款。

       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金支付管理有关经营问题的通知”或“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第14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转让企业的转换货币注册资本通过限制转换后的人民币使用方式进入人民币。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11月9日发布45号文,以澄清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42号通知的适用情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42号通知和45号文,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注册资本转换的人民币资本只能使用。适用于经适用政府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用途,不得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换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和使用的监督。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改变人民币资本的使用,如果未使用该等贷款的收益,人民币资本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42号通知实施五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以满足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和资本运作,并发布“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7月开始实施2014年7月部分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金结算管理模式的改革试点。本通知暂停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42号通知在某些领域,允许在这些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投资”,以使用从外币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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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3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管理办法改革的通知”或2015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第19号通知,并于2015年6月1日取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42号通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自行结算外汇资金,并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人民币转换为外币计价资本进行股权投资。尽管如此,19号文还重申了一项原则,即从外商投资公司的外币计价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业务范围之外的用途。

       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汇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的通知”,大幅修改和简化了现行外汇流程。根据本通知,开设各种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如设立前支出账户,外汇资本账户和担保账户,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人民币收益再投资,以及外汇利润汇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股东分红不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核查,同一实体的多个资本账户可以在不同省份开立,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5月发布“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支持文件的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的管理。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处理与中国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201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适用于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2015年6月1日生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3号通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3号通知,目前的外汇手续将是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将由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代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3号通知仍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注册资本转换的人民币来延长委托贷款,偿还银行贷款或公司间贷款。

       201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账户外汇结算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同日生效的16号文。与19号文相比,16号文规定,可自由支配的外汇结算适用于外汇资本,外债募集资金和汇出的境外上市收益,而从外汇结算中获得的相应人民币不限于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或偿还贷款。公司间贷款(包括第三方预付款)。但是,自从16号文最近生效以来,在实践中对其解释和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优化真实性与合规性验证的通知”或同日生效的第3号通知。3号文规定了各种措施,包括:

放宽对外汇流入的政策限制,进一步加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包括:

Ø

扩大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结算范围,

Ø

允许离岸融资的资本汇回国内担保,

Ø

促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

Ø

允许试点自由贸易区内的境外机构结算国内外汇账户的外汇;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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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跨境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包括:

Ø

改善离岸存入的经常账户外币收入的统计数据,

Ø

要求银行核实董事会决议,税务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然后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分配额超过50,000美元,

Ø

加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以及

Ø

通过要求离岸贷款总额不高于去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显示的境内贷款人权益的30%,实施人民币和外币离岸贷款的全面管理。

       我们通常不需要使用我们的离岸外币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如果我们需要这样做,我们将在必要时申请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相关批准。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向其离岸父母的分派及我们的跨境外汇活动必须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告37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函还要求在特殊目的工具发生重大变化时修改注册,例如增加或减少中国个人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项。如果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所要求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则该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并禁止进行后续的跨境外国公司。交易活动,特殊目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中国附属公司提供额外资金的能力。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种外管局注册要求可能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逃避外汇管制的责任。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3号通知,根据该通知,本地银行将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审查和办理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包括初始外汇登记和修改登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政府当局和银行解释和实施。

       我们已通知我们知道中国居民的普通股的实质性受益所有人其申报义务,并且我们已代表我们知道为中国居民的某些员工股东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发布前定期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5号报告。 。然而,我们可能并不知悉所有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此外,我们无法控制我们的实益拥有人,亦无法向阁下保证所有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将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函。中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未能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及时登记或修改其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或未能作为中国居民的本公司未来受益所有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注册程序37号文可能会使这些受益所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未能登记或修改登记亦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附属公司提供额外资金或从中国附属公司收取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出售中国附属公司所得其他所得款项的能力,否则我们可能会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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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选项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管理办法”,涉及中国公民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外汇事宜均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参与海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申请外汇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外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购股权规则”,

 监管股息分配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利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修订),“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其实施条例。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只能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支付股息。中国境内公司及外商独资中国企业均须将其储备的累计金额至其注册资本的50%作为一般储备,至少扣除其税后利润的10%。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至上一财政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销。上一财政年度保留的利润可与当前财政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必须遵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可能导致在严重违法行为中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和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福利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禁止垄断行为,如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集中企业,以消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

       竞争性经营者不得签订消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例如抵制交易,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限制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以转售给第三方等,除非该协议将满足“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如改进技术,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或维护跨境贸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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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同行进行经济合作。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停止相关活动的命令,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从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的1%到10%,或者如果没有执行预定的垄断协议,则为人民币500,000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不会滥用其主导市场地位来进行行为,例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而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并且拒绝交易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交易方。违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裁包括停止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命令(占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至10%)。

 集中承诺

       企业集中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门槛的,必须经当事人实施集中协议,经反垄断机构批准。

       集中是指(1)企业合并; (2)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 或(3)以合约或任何其他方式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或对该企业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可能性。如果经营者未遵守强制性声明要求,反垄断机构有权终止和/或解除交易,在一定时期内处置相关资产,股份或业务,并处以最高500,000元的罚款。

       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 D.风险因素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针对我们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索赔可能导致我们受到罚款以及对我们业务的限制。”

 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12月27日颁布,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规定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公众提供解密和其他工作的技术接口和技术援助。国家安全部门在预防和调查恐怖主义方面 此外,“反恐怖主义法”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及内容监测系统,并采取技术安全措施,防止传播包含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一旦检测到此类内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停止传输信息,保留相关记录,删除信息并向公共和国家安全机构报告。此外,“反恐怖主义法”要求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核实其客户的身份,不向身份不明或拒绝核实其身份的任何人提供服务。但是,“反恐怖主义法”没有进一步规定所需的核查措施。自“反恐怖主义法”最近颁布以来,政府当局对其解释和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不向身份不明或拒绝核实其身份的任何人提供服务。但是,“反恐怖主义法”没有进一步规定所需的核查措施。自“反恐怖主义法”最近颁布以来,政府当局对其解释和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不向身份不明或拒绝核实其身份的任何人提供服务。但是,“反恐怖主义法”没有进一步规定所需的核查措施。自“反恐怖主义法”最近颁布以来,政府当局对其解释和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适用于支付宝的监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14日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或“支付服务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货币转账服务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中介,包括在线支付,发行和接受预付卡或银行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需要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本许可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可以责令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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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并受到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责任。支付营业执照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然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全国性支付业务的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为人民币1亿元,而在省内从事支付业务的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为人民币3,000万元。

       支付机构必须在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指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且不得从事该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或外包其支付业务。任何支付机构均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2015年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服务指导意见”或“指导意见”,取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2月1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支付机构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才能从事跨境外汇支付服务试点,并且只能为货物贸易或真实合法的服务贸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交易背景。支付机构还必须核实跨境交易涉及的客户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月度报告。

       此外,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或“网上支付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网上支付办法要求网上支付机构进行“了解您的客户”检查并实施支付账户的实名制。在线支付措施将在线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并要求在线支付机构实施基于实名的分类管理,包括对不同类别的在线支付账户实施年度支付限额。此外,支付账户只能由具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要求打开。

       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客户支付机构预留资金集中托管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准备金转入专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应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并且不会对转移的客户储备资金产生利息。

       我们依靠支付宝在我们的市场上提供支付服务,支付宝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的批准。

 反洗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适用于具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要求,如支付宝,包括采用预防和监督措施,建立各种客户识别系统,保存客户的识别信息和交易记录,以及关于大宗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支付服务措施还要求支付机构遵守与反洗钱相关的规则并遵守其反洗钱义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3月5日颁布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支付机构管理办法”或“反洗钱措施”,根据该措施,支付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系统并将其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一起提交。反洗钱措施还要求支付机构设立反洗钱部门或指定内部部门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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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宝正在扩展其国际业务,并可能受其选择运营的司法管辖区的其他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约束。这些监管制度可能很复杂,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才能确保合规。

 欧洲数据保护法规

       2018年5月25日,欧盟指令95/46 / EEC被自然人保护在个人数据处理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取代。GDPR自2018年5月25日起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或欧洲经济区设立企业的公司,以及非在欧洲经济区内向个人提供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某些其他公司。位于欧洲经济区或监测位于欧洲经济区的个人。GDPR对个人数据控制器实施更严格的操作要求,包括,例如,有关如何使用个人信息的扩展披露,信息保留和假名数据的限制,增加的网络安全要求,

       数据处理器的活动将首次受到监管,开展处理活动的公司需要就此类处理的安全性和个人数据的处理提供某些保证。与数据处理器的合同也需要更新,以包括GDPR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且在所有情况下协商此类更新可能不会完全成功。未遵守欧盟法律,包括根据GDPR的失败以及与个人数据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可能会导致罚款高达20,000,000欧元或高达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总额的4%,如果更高,和其他行政处罚,包括刑事责任。

 根据交易法13r)条披露伊朗的活动

       2012年“伊朗减少威胁和叙利亚人权法案”第219条增加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r)条。第13(r)条要求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披露是否适用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明知从事某些活动,包括与伊朗政府有关的交易或交易等事宜。即使非美国附属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在美国境外进行活动,交易或交易,以及这些活动是否可根据美国法律制裁,也需要披露。

       软银是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在2018财政年度,SoftBank通过其非美国子公司之一,通过电信服务公司(MTN Irancell)在伊朗提供漫游服务,该公司是或可能是政府控制的实体。在2018财政年度,SoftBank没有来自此类服务的总收入,也没有产生净利润。该子公司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伊朗驻日本大使馆提供电信服务。在2018财政年度,SoftBank估计这些服务产生的总收入和净利润均低于15,000美元。我们没有参与任何这些活动,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入。这些活动是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的,根据美国或日本法律,它们不受制裁。因此,对于电信服务公司(MTN Irancell),相关的软银子公司打算继续开展此类活动。对于向伊朗驻日本大使馆附属账户提供的服务,相关的软银子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继续提供此类服务。

       此外,在2018财政年度,SoftBank通过其一家非美国间接子公司向伊朗驻日本大使馆提供办公用品。SoftBank估计此类服务产生的总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低于5,600美元和1,300美元。我们没有参与,也没有从这些活动中获得任何收入。相关的软银子公司打算继续开展此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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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结构

       截至2018年3月31日,我们在大约500家子公司和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并实体以及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约420家子公司和合并实体开展业务。下表总结了我们的公司法律结构,并确定了对我们业务至关重要的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

 

(1)

我们战略投资的主要控股公司。

(2)

主要参与淘宝市场的运作。

(3)

主要参与天猫的运作。

(4)

主要参与我们的云计算业务的运营。

(5)

主要参与Alibaba.com,1688.com和AliExpress的运营。

(6)

主要从事菜鸟网业务的运作。

(7)

主要参与优酷的业务运营。

(8)

这些可变利益实体均归中国公民或中国公民拥有和/或控制的中国实体所有。

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可变利益主体和可变利益主体股权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安排

       由于法律限制外国所有权和投资,以及其他领域的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或ICP的运营,我们类似于在我们的运营中运营的外国注册控股公司结构的所有其他实体中国的工业,通过外商独资企业,多数股权实体和可变利益实体经营我们的互联网业务以及在中国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其他业务。相关可变利益实体,于中国注册成立,并由中国公民或中国公民拥有及/或控制的中国实体100%拥有,持有ICP许可证和其他受监管的许可证,并经营我们的互联网业务以及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其他业务。具体而言,我们对我们业务至关重要的可变利益实体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我们已订立若干合约安排,详情如下所述,这些安排共同使我们能够有效控制可变利益实体,并实现可变利益所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风险及利益实体。结果,我们 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我们已订立若干合约安排,如下文所述,这些安排共同使我们能够有效控制可变利益实体,并实现可变利益实体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风险及利益。结果,我们 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和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我们已订立若干合约安排,如下文所述,这些安排共同使我们能够有效控制可变利益实体,并实现可变利益实体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风险及利益。结果,我们 这些共同使我们能够对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有效控制,并实现可变利益实体产生的实质上所有经济风险和利益。结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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