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办理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责任处科室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153645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办理材料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
效证件;其他困难群众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
效证件;其他困难群众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
http://zwfw.sd.gov.cn/art/2015/10/16/art_294_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