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机动车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事指南 (完整版) |
异地机动车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异地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实施机关
由州(市)、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异地机动车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为即办件。
五、核发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交的证明、凭证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1份 |
保险公司 |
|
3 |
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税务部门 |
|
4 |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
■原件
|
1份 |
车辆所属地车管所 |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机动车检测机构 |
|
八、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九.收费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核发流程
现场办理
1、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2、检测完毕后,车辆管理所远程审核提交的资料、凭证;
3、符合规定的,当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签注行驶证。
十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法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附件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