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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校车标牌办事指南 (完整版) |
补领校车标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校车标牌丢失、灭失的,可以向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校车标牌。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三、实施机关
由州(市)、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补领校车标牌为即办件。
五、核发条件
所提交的证明、凭证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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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属代理人办理)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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