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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成员关系变更、更正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2
(一)受理内容……………………………………………………………………………………………………… 2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2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
二、实施机关……………………………………………………………………………………………………………….. 2
三、申请材料……………………………………………………………………………………………………………….. 2
四、办结时限……………………………………………………………………………………………………………….. 4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4
六、办理流程……………………………………………………………………………………………………………….. 4
(一)申请……………………………………………………………………………………………………………. 4
(二)初审……………………………………………………………………………………………………………. 4
(三)审查、批准决定…………………………………………………………………………………………….. 5
七、办事服务……………………………………………………………………………………………………………….. 5
(一)咨询……………………………………………………………………………………………………………. 5
(二)监督投诉……………………………………………………………………………………………………… 5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内容
1.因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成员关系的;
2.单位重新指定本单位集体户户主的;
3.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户成员关系的。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家庭户由户主申请;
2.集体户由单位集体户专管员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无
二、实施机关
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三、申请材料
因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成员关系的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居民身份证(户主)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颁发 |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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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颁发 |
|
2 |
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登记证 |
原件 |
1 |
|
单位重新指定本单位集体户户主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居民身份证(户管员)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颁发 |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
2 |
单位公函 |
原件 |
1 |
|
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户成员关系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居民身份证(户主)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颁发 |
(一)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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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1 |
公安机关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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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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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持申请材料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申请办理。
受理时间:受理机关工作时间。
(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当场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批准决定
办理结果: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办理。
七、办事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2)电话咨询: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各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3)网络咨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2、电话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投诉电话(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电话:0871-63052303)。
3、信函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邮政编码:650228)。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本事项办理的,可自实施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