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产业准入制度的演进轨迹
1.1 蒙昧阶段(1979―1982)
1978 年
12 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明确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方向。1979 年元旦后的第四天,《天津日报》第三版刊登了天津牙膏厂生产的蓝天牙膏,成为我国新时期的第一个商业广告。1979 年初,上海电视台在国内率先播映商业广告后,《文汇报》等大众传媒相继跟进恢复了广告经营,与此同时,上海《文汇报》发表《为广告正名》的文章,为广告存在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全国各地沉寂多年的广告公司也重新活跃起来,纷纷开展广告业务,中央各大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区均相继成立了一批隶属内贸、外贸、文化、新闻、交通等各大系统的广告经营单位。当时的这些举动,都是基层单位自发的,既没有主管政府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直到 1980 年中旬,国务院才正式确定,全国的广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管起来。②但总体上说,全国基本处于多头领导、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无序发展状态,是一种初级的零星市场活动。广告经营单位多数自生自长,水平参差,良莠不齐,没有全国性统一资质标准;所属分散的小生产经营方式,基础单薄,先天不足。
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广告经营单位的创作设计人员多出身于美术绘画专业,再加上当时对广告企业尚没有资质标准,广告市场入市门槛低,无需多少设备与资金,只要凑上三几个人,有个能绘画的人,组织起来就开始经营广告制作。这种无经营场所,缺乏资金设备,思想没有专业人才,不具备广告经营条件者的纷纷步入广告行业,从事广告经营,无疑给本来就稚嫩的广告市场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1.2 萌芽阶段(1982―1987)
萌动期的广告业,发展态势迅猛,但同时也面临着市场混乱、急需规范的问题。当时的广告无章可循,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内容、广告设计和广告经营等方面各自为政,内容虚假,1982 年 5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第四条)”,“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第五条)”③。
我国萌芽阶段的广告准入条件尚未成型,只是一种制度的雏形,其特点是门槛高(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标准模糊,难以执行。
1.3 探索阶段(1987―1994)
1987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部广告法规《广告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广告产业准入制度进
![]() |
① 国土资源新闻网, http://www.clr.cn/front/chinaResource/read/news-info.asp?ID=34074,2006年6月 10 浏览。
② 唐忠朴:《我的广告生涯》中国友谊出版社,2004 年 9 月版,第 5 页。
③ 新法规速递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882
2006年6月 10 浏览。
入探索阶段。
《条例》对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分类,首次明确了各类别从事广告业务的准入条件:“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和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第六条)”
①,此外还对各活动主体的技术设备、专业人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广告管理条例》的有效执行,1988 年 1 月
9 日国家又出台《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从事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第七条)”
[4]。与此同时,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也相继进入广告业,1988 年 4 月 1 日国家出台《关于报社、期刊社、
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规定这些单位在履行规定审批手续获得《广告许可证》后, 可以兼营广告业务,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1990 年 3 月
15 日,国家颁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其中规定报刊从事广告业必须同时为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这一时期广告准入标准逐步明晰,但由于我国广告业是一种新兴的产业,国内没有可供借鉴的制度安排,因此更多的是在探索中形成。
1.4 发展阶段(1995―现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颁布,其中对外商准入广告产业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第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为主的企业法人;(二)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三)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四)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美元(第六条)”②。
同年 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出台的广告法律,其中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进行了界定,同时也明确了他们从事广告活动的条件:“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第二十六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几乎同时出台的还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1995 年 6
月 26 日公布),进一步把广告经营者分为综合型广告企业、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类,把广告发布者分为新闻媒介单位和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或组织两类,同时对他们从事广告活动的资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997 年
12 月 30 日通知执行的《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是对广告经营者资质进行评判的法规。《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中把企业分为一、二、三级,对各级综合企业的准入从注册资本、广告专业设备、年营业收入、企业总经理等业务负责人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固定客户数量、经营能力和业绩等十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也相应把广告制作企业分为三级,对企业从注册资本、制作设备、年营业收入、业务负责人广告经营管理经验和学历等方面进行规定。
2003 年 4 月 1 日,《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出台,对广告业企业的三级资质进行了规定,
![]() |
以树立标准应对国际广告巨头的挑战。随后,2004 年 3 月 2 日,国家颁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其中对外商投资的广告企业的准入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第二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三)有广告经营业绩(第九条)”;“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第十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二)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① 。至此,我国在广告产业准入方面有了比较系统的规范标准。
发展阶段的我国广告产业准入制度逐步形成了一个系统,由于更多的是在我国广告产业发展过程中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对广告产业的规制,因而随意性较大,突出的表现就是政策的频频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