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校车标牌办事指南 (完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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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校车标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机动车。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实施机关
由州(市)、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收回校车标牌为即办件。
五、办理条件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提交的证明、凭证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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