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办事指南
转载自:http://www.ga.yn.gov.cn/wsbs/bszn/index_3.html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请去官方网站查看:http://www.ga.yn.gov.cn/wsbs/bszn/index_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