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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我国已签订驾驶证互认协议)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发证国家与我国已签订驾驶证互认协议且生效)申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三、实施机关
-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应当向户籍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办件类型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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