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请去官方网站查看:http://www.ga.yn.gov.cn/wsbs/bszn/index_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