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自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办理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责任处科室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 监督投诉电话 0531-86153645
办事对象 个人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次
办理地点和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日
办理材料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填写《低保备案表》;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填写《低保备案表》;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http://zwfw.sd.gov.cn/art/2015/10/16/art_291_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