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湖南省归国华侨证》、《湖南省侨眷证》核发、办理指南、注意事项、办理机构等相关的服务。
事项名称 《湖南省归国华侨证》、《湖南省侨眷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办理形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法定时限 无(无法确定时间)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审核。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者侨眷身份证明;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 视为归侨。 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暂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2号湘汇大厦1010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31-82217632 监督电话 0731-82689211
申请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 0731-82217632
http://zwfw-new.hunan.gov.cn/hnvirtualhall/serviceguide/jsp/serviceguideck.jsp?approve_id=104366&type=xndtgr&dghy=&cscjw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