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机动车档案办事指南 (完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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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机动车档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
二、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三、实施机关
四、办件类型
查阅机动车档案为即办件。
五、查阅条件
提交的机动车档案查询公函、经办人工作证明、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机动车档案查询公函 |
■原件
|
1份 |
申请单位出具 |
对公查阅 |
2 |
经办人工作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对公查阅 |
3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对所有人查阅 |
十
八、办理时限
核发校车标牌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取费用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核发流程
1、申请
申请提交
申请地点: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申请提交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交申请。
2、查阅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档案查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安排进行机动车档案查阅。
十一、登记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yn.122.gov.cn)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十二、附件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