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性爱风气


一明清两代缠足风气概况

缠足当然并非明清人的发明。关于小脚的起源,众说纷纭,明清时期曾有不少学者考证过这个问题。有人认为可以上溯到夏商时代,而从春秋以降的各个朝代,都有或多或少的文献资料被学者拿来作为历史上曾有小脚习俗的佐证。但如果严格地检查这些材料,可以发现它们多属穿凿。而从确凿的出土文物看,古代的绝大多数妇女并无熊足的习惯。那些歌领女性纤足的诗文,大多是对较小的天足的赞美,而这种倾向在许多文明社会里都会存在,西方古典的诗与小说中,就很不乏其例。把这些诗文附会到缠足风俗上,显然是不太妥当的。并且,古代这些歌颂女子纤足的诗文,多与这些女子优美的舞蹈联系在一起,如齐潘贵妃的步步生莲花,五代娘缠足为新月状在莲花台上翩翩起舞,都是明清时期金蓬三寸、步履维艰的女子所不可想象的。正是缠足习俗的风行,导致了中国古代曾经十分辉煌的舞蹈艺术在明清时期的毁灭。

近代学者根据较为确凿的史料考证,缠足风俗大约始于北宋中晚期,(2]但直至北末末年,它也还只是在少数人、少数地区流行,现在我们从李清照词中可以发现即使是宦家女子,仍多有不缠足者。到了商宋,这种风俗迅速发展。以致有的地区已以小脚作为女性的代称,尤其是养尊处优的责族女子和出卖色相的青楼女子都风行编足,《辍耕录》记载当时女子“遂以大足为耻”。但岭南地区女子极少裹足,另外,在缠足地区,或因固守某种信念如二程族中女子皆不缠足,或下层妇女因劳动生活需要无法缠足,故仍有大量的女子没有巍足。

缠足风俗在元代开始全国普遍流行,成为女子生活中特有的一项内容,因而也成了人们衡量女性美的标准之一。元代的诗文词曲以及戏曲小说开始大量地涉及这一题目,“凌波”、“玉笋”、“绣鞋”等成了描写女性的常用辞语。不过,女性缠足以汉族为主,蒙古妇女基本上不受这种风俗的影响。

1.腰红软鞋三寸整——明代女性缠足风气明代女性缠是风俗不但比元代更为普遍,而且也更讲究缠表的方法和小脚的形状样式了,称得上是举国皆靡。一方面,这可能是明初崇尚程朱理学的一个副产品,虽然历史上有二程家族女子不缠足的记载,但正统的女性观强调女性应该锁闭深围,腐闲贞静成为时代的要求,缠足虽非新的发明,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助长了这种对女性的审美的道德的要求,因而获得社会正统势力的支持。另一方面,这种习俗在明初也被与民族感情联系在一起。从元代的沉重的民族压迫下得以喘息的汉族人民,在明代建立之后把所有区别于蒙古的汉人风俗都视为一种文明、开化、进步以至高贵的标志。

明代缠足总体来看北方盛于南方,尤其是山西河北山东一带妇女极少不缠足者,并且缠裹的要求非常高。山西北部的大同在明代被视为编足的中心区域,“大同婆姨”是当时全国公认的美人,明武宗曾一再地到那里选美。而所谓美人,主要就是指她们那精致出众的小脚。大同到清代仍以小脚美人著称、经常举行轰动四方的赛脚会。山东女子缠足亦异常讲究,《金瓶梅》

里充斥着大段大段的对女性纤足和鞋袜的描写,是明代小说中关于女子缠足风气的最值得注意的材料,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山东一带已普遍地把小脚视为女性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脚的尺寸、形状的要求几乎都达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小说中妻妾间钩心斗角往往也包括为小脚、为绣鞋而争风吃酷。此外明代四川、湖北一带缠足风气亦极盛,据载张献忠在四川管用女子小脚堆积成山名日金蓬峰,后来攻占湖北襄阳时又再度为之。3)可见这些地区的女子绝大多数都是缠足的。江南地区的缠足风气在明代虽不是最盛的,但从余怀《板桥杂记》中对名妓的描述,可以发现人们普遍地把小脚作为衡量女性关的重要标准,而《板桥杂记》所载录的某些妓女之所以享盛名,也就是因为她的一双出众的小脚。扬州亦以小脚著称,当地人总结了不少看女人小脚的经验,张俗《陶庵梦忆》就有生动的记载:“然看趾有法,凡出门裙幅先响声,必大;高系其裙,人未出面趾先出者,必小。”(4)据《万历野获编),明代浙东有丐户,乃贱民,“男不许读书,女不许缠足,自相配偶,不与良民通婚姻”,(5)于是缠足更成为了社会地位、贵贱等级的象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一习俗的深入和普及。考察当时缠足与女子的身份地位的关系是很耐人寻味的。贵族和大户人家女子媒仆成群,日常间不需参加劳动,她们当然最为讲究缠足,既符合社会的审美倾向,也不至于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太多的不便。但把缠足视为美和高贵的社会意识使小户人家需要参加劳动的女子深受其苦,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形象,她们心甘情愿地承受着肉体上的痛苦和不便,她们是时代的畸形的审美趣味的官从者。但从实际的角度看,缠足与否也常是决定她们的终身大事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样的缠足者人数最多,也是受苦最深的真正的牺牲品。此外,一些出身极度贫困家庭的下层女子或媒仆,或因父母的疏忽和无奈,或因主人的自私和专制,不得不服从劳动的需要而没有参与缠足。然而这种生理上的健全却因为畸形的审美风气反而给她们精神上带来很深的痛苦,她们无法感受到一双灵便的大脚所具有的快乐,而是在整个社会的歧视里形成了深深的自卑,心理上的缺憾难以弥补。这就是社会风气的力量,缠足女子的生理痛苦被心理上的自豪感弥补了,而大脚女子生理上的健全却被精神上的自卑压倒了。

缠足在明代既然成为一种区分贵贱的标志,明宫廷中上自皇后下至宫女便全都是魏足的。但宫廷的缠束方法与民间有所不同,《万历野获编》卷二三云:

向闻今禁掖中,凡被选之女,一登籍入内,即解去足纵,别作宫样。盖取便衡前奔趋无颠廉之患,全与民间初制不伴。予向窝京师,隆冬遇扫需军士从内出,拾得宫婢敬履相示,始信其说不证。[6)同书还引证刘若悉(酌中志略)曰,番经厂跳步旺视庙时,教宫女数人做法事,“惟弓足不能跳步”,则所谓“宫样”虽庶可免颠激之苦,但还是束缚得很利害,使宫女无法如天足女子般地跳跃。据姚灵犀(知足谈》,崇被皇帝酷好金莲,其宠妃田贵妇即有一双出众的小脚,为崇祯所津津乐道,以至引起皇后和其他妃子的不悦。

明代缠足风俗的盛行使人们对缠足的要求也更高了。金莲三寸的提法始自明代,如明初朱有敦《元宫词》“帘前三寸弓鞋露”,明中期王鸿渐《西楼乐府》“腥红软鞋三寸整”,这样的句子在明代的词曲里很不少见。《金瓶梅》中关于小脚的描述最多,大多不离三寸,如小说第四回写潘金莲“只见妇人尖尖超趣,刚三寸,恰半,一对小小金莲。”第七回写孟月楼“裙边露出一对刚三寸恰半拟、尖尖超越金莲脚来,穿着大红遍地金云头白绫高底鞋儿。”类似的描写,在书中多处可见。需要注意的是,(金瓶梅)大写潘金莲的三寸金莲,却更写了仆妇宋蕙莲的比三寸更小的小脚。小说第廿三回写西门庆见了宋的小脚吃惊道:“谁知你比你五娘(指潘金蓬)脚儿还小。”宋十分骄做地回答:“拿甚么比他,昨日我拿他的鞋略试了试,还套着我的鞋穿。”甘四回接着写宋葱莲果然“穿着两双红鞋在脚上”,以至引起了潘金莲的充满了仇恨的妒火。可见在明代已经出现了比三寸更小的小脚。从(金瓶梅》里看,当时女性缠足不仅求小,而且很讲究样子,因此小说凡写到小脚之美时,总忘不了加上“尖尖趁橙”、“燧趣的”等形容词。小说第七十七回写妓女郑爱月儿“大幅湘纹裙子高高显一对小小金莲犹如亲月状,如蛾眉”,似乎已是很完美的小脚,但潘金蓬尚多品头论足,她对郑爱月儿道:“你每里边的样子只是您直尖了,不相俺外边的样子趟。俺外边尖底停匀,你里边的后跟子大。”崇尚脚形的尖瘦均匀和柔软是明清两代的共同倾向。

明人之酷好小脚使当时的不少人把小脚与女性划上了等号,认为男人见小脚则必然生怜爱之心,必至销魂,误以为这是一种发之自然的人的固有本性。《万历野获编)提到这样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征君根九思曾就女子鲍足而很认真地提出了一个

“御虏炒策”:

数诱化其俗,令彼妇人习中国法,俱束缚双足为弓样,使男子惑溺,减其精力,情于击刺,以为此弱房制虏妙策。予亦不知此计果有济否,但隆庆元年,大虏攻陷山西石州,搞所得妇女驱之出寨,僧其不能随马疾驰,尽胖其双足以车载归,百无一活。甚固有不爱双缠者。)当然由此亦可看出当时的北方少数民族仍为天足,以小脚为美的习惯基本上只在汉族地区流行。

2.从缠足禁令到赛脚会盛行一清代女性缩足风气清代的女性缠足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满族是不裹足的,入关之后,便亦禁抑汉人裹足,钱泳《履园丛话》卷二二历叙清初统治者严禁裹足的过程曰:

本朝紫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国襄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二年,禁聚足。康愿三年,又禁聚足。七年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困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黑疏内开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表足,康黑三年遵率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宫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襄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复,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翅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史兵二部议处,兵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查,物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竟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8)法令相当严厉,几等于“留发不留头”的严令。但由于缠足的习俗在汉族地区已经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地把小脚视为女性美的重要标志,因此这一法令难以得人心,相反,它倒是激起了汉人的民族感情,对异族统治的抵触情绪更加强烈。有人私下里违禁缠足,更有人把这条禁令作为诬陷仇人以泄私愤的手段,造成了诉讼上的混乱局面,因此禁令难以真正地实行下去。大约是女性的问题与政治的联系总不是那么密切吧,这一次朝廷没有像要求男人必须剃发那样坚持下去,而是很快地作出让步,康黑七年,裹足令弛禁,汉族女子可以照常缠足。

汉人对裹足令解禁欣喜若狂,一些人把男子的终于刺发而女子却得以继续缠足概括为“男降女不降”聊以自慰。于是缠足习俗更一发而不可收,女子的小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狂热的崇拜,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还广泛地影响到汉族以外的地区。虽然解禁只是对汉族女子而言的,满族女子依然不准缠足,终清之世也从未允许八旗女子篡足,但还是不断地有旗人效尤。乾隆皇帝屡降禁旗人缠足旨,嘉庆、道光皇帝亦皆曾重申禁令,但都未能挡住这股方兴未艾的缠足潮流。光绪年间,旗人更新创了一种缠足方法,时称“刀条儿”,风靡一时。实际上,即使统治者本人,往往也酷好小脚,如乾隆皇帝就对汉族女子的三寸金莲非常感兴趣,据说他曾在圆明园里暗藏缠足的女子,并令太医院研制缠足药,迫令宫女裹脚,因有违祖制,就让她们着微以掩饰。1928年,清东陵的乾隆墓被盗,人们果然发现葬在乾隆皇帝身旁的,竟是一个有着三寸金莲的汉族女子。

清代女子缠足风气确实堪称举国皆靡,到清末,除了西藏、新疆、宁夏等地尚未受到实质性影响之外,缠足在中国的其他地区都极为普遍,当然就程度而言,各地区还是有所不同的。与明代一样,清代的缠足风气也是北方盛于南方,而以秦晋燕赵鲁等地尤为精致讲究。康雍间士人汪景祺《西征随笔》曰:“秦晋燕赵间女子二三岁即缠足,天然纤小,并不似弓形,其弓形者,哦为鹅头脚。”“余见秦音燕赵女子足小者,以尺度之,仅二寸七八而已。”《履园丛话》卷二三亦云:“足之小者,莫如燕赵齐鲁秦晋之间。推其能小之道,益亦有法焉。凡女子两三岁便能行走,四五岁之间即将两足以布条阑住,不使长大,至六七岁,已成片段,不缠而自小矣。”(9)《听雨丛谈》亦曰:“山、陕、甘肃,此风最盛甚。”[10]也就是说,现在的山西、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甘肃一带,此风最为炽盛,并且形成了一套特别有效的缠足方法。在这些地区,无论都市乡村都缠足成风,穷乡僻壤亦不例外。从身份上看,不但一般的女子,丫提婢仆亦无不效尤。不缠足的女子在人口比例上只是极少数,并且备受社会的歧视。

而在黄河流域的这些地区又以山西的缠足风气为最盛,清代民谚有“从来脚小说山西”尤其是大同,一直是最负盛名的全国缠足的中心,所谓“北地燕支,向推大同为独步”,主要就是指大同女子的三寸金莲而言的,钟闲《云中新月记》言大同女子“香莲长者不过四寸,小者则二寸不足也,且均脚跟周正,脚背低平,无钝板可僧之状。”尤其让时人叹服的是,这些女子脚小如此,平日仍能健步如飞,仍可参加劳动。李渔云游四方,考察了全国各地的缠足状况后说:“予遍游四方,见足之最小而无累,与最小而得用者,莫过于秦之兰州、晋之大同。”他并且指出,大同女子脚小而行动灵便,步履出于自然,脚形直而正,以手抚之刚柔相半,甚至有柔若无骨者,为其他地区女子所不及。1]

大同在清代以缠足女子的“赛脚会”名著全国,相传这种活动始于明正德年间,在清代,每年的六月初六庙会期间,都要在寺庙举行一次大规模的赛脚会,届时城里所有的自以为有一双足以骄人的小脚的年轻女子,都会在她们父兄的陪伴下来到会场,坐在门帘后头,将一双纤足伸于门帘之外,任人观赏品评,亦可手握摩抚,但容貌隐于帘内,外人不得窥视。经过初选,挑出优胜者若干人集合在一起,再行评比,最后公决出结果,第一名称“王”,第二名称“霸”,第三名称“后”,正如现代的选美活动一样,当选者总是欣喜异常,她们的父兄会当场向大家致谢。赛脚会结束之后,六月六日夜半,富家女子多以风仙花和明观将小脚染成红色,加酶香紧缠密裹。到第二天,则全足尽赤,纤小如红菱,娇艳可爱。

缠足时代女子的小脚通常被视为女子身上的隐秘部分而深藏不露,通常不能为丈夫之外的异性窥见,小脚被异性触摸,往往意味着是一种性的接触,因此一些重视贞节的女子会因小脚被男人看到而羞愧不已,甚至有因小脚被摸而感到贞节被玷污以至自杀的事例。但赛脚会却是一个例外,它实际上是为深闽女子的深藏的小脚提供了一个暴露的机会。在赛群会上露出小脚,不惟没有羞耻感,且可引以为荣。相反,如果一个年轻女子不肯在赛脚会上赛脚,人们不会认为这是重视贞节的表现,而是会怀疑她的脚可能太大或形状丑陋故而不敢见人,这样会破坏她的名声,也就很难以找到一个好婆家。这种矛盾的现象在人类文化史上其实是很常见的。当某种文化观念对人的欲望锁闭得太紧的时候,社会往往会为之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使之能够在某个固定的日子和场合、以某种固定的方式放纵一下,使这种锁闭的紧张度稍得以缓和,廉几免于崩溃。清代的这种赛脚会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北方非常普遍,当时又称小脚会、晒脚会、亮脚会、隙脚会等,名虽各殊,其义则一。

山西除大同之外,各地赛脚会亦多见诸笔记:

大原府某集上,每连赛小脚之际,女子悉卧于车内,以脚置车外以相比赛,一任人品题比较。凡得小脚状头者,视为非常之荣幸。(12)山西运城亦然:

每在元南节边,日同幕坐于门口,双双小脚,伸出户外,曝于日光中,名谓硒小脚。罗袜绣鞋,钩心斗角,一种妒宠争妍之心,可笑亦复可怜。彼轻薄之男子,倘伴街头,相与评足以为乐,某也瘦,某也尖,一字之袭,荣于华衮。某家妇女之蓬瓣,苟为人所称誉者,其家人或引为莫大之荣幸也。河北宣化在明代即以小脚著称,清代那里一年要举行两次赛脚会,一次在五月十三日,叫小脚会;一次在六月初六日,叫耍青会。《清碑类钞》详载其事曰:

直蒙宣化有小脚会,岁必五月十三日举行于城隍庙。

庙前长街数里,两旁民居稠密,先会数日,其威友之靓妆效服而至者,络绎不绝。屈期,庙中演剧酬神,百观竞集,游人杂奋,与士女之进香者肩相摩,雄相接也。妇女不往游及既游而归者,大率列坐门前,或多十综人,少亦五六人,日必易著新鞋,其富厚者日凡四五易,游人指视,赞其纤小,则以为荣。

或作四断句记其事云:“榴花红映姜边仅,午日才过节更佳。晓起妆楼梳洗罢,开箱先检风头鞋。”“绿荫如望覆茅檐,团坐门前笑语添。范得游人偷喂看,裙边一样露纤纤。”

“花底谁家昼掩门,早携女伴去前村。最怜一路香尘细,行过蓬钩尽有痕。”“神祠游罢兴偏饶,归路斜阳满构条。为语邻家诸姐妹,妥青时节再相蓝。”六月六日有要青会。[13)从这些材料可见河北的风气似比山西更开放,妇女赛脚不仅暴露双翘、往往更抛头露面。河北邯郸、武安亦然,“家家少妇坐街头,裙露双钩任客游”,最有意思的是河北蔚州六月六的晾脚会,那里家家户户门前都有一块专用于赛脚的大石头,高及行人肩膀,届时赛脚女子或立或坐于这石头上任人观赏抚摸小脚。

河北胜芳镇在清代亦是“不惟人妙,并以脚传”,据说胜芳镇之女足“纤瘦如削,平正如贴,面修短弗所深究,要以轻俏为宜、称身为度,不可增粟,弗能减分,添袜嫌肥,减帛赠长,绝无鹅头、纡回、竹萌诸病,足腕微折,尤其特征焉。”(14)可见缠足的讲究程度。而与胜芳镇邻近的天津,亦极重莲足,以至莲迷有“魂随沽水到天律”的逻想。

山西、河北之外,清代甘肃的缠足之风亦极盛,兰州女子的小脚声誉与大同并著,李渔曾评价说:

兰州女子之足,大者三寸,小者犹不及焉。又能步履如飞,男子有时追之不及,然去凌波小抹而抚摸之,犹觉刚柔相半。15]

这种脚小而又仍然能得脚之用的状况是清人所尤为叹赏的,据说都是因为其缠足年龄早以及缠法得当所至,在这方面尤为他处所不及。兰州每年六月六举行晒腿节,合城妇女出游郊外晒腿,谓可避免疫痢,实则是提供一个展露和品评小脚的机会。陇东地区每年二月初二“社火”节,亦都举行妇女赛脚会。如西丰镇“社火”节,自元宵节至二月初止,四乡妇女赶往镇上,“一字排坐于街市两旁之店家门前”,让游人品评她们的小脚。[16]甘肃的一些少数民族如东乡族据载亦流行缠足,不过缠法与汉族稍有不同。

陕西女子亦普遍缠足,并且要求很高,但未能学得大同兰州女子健步如飞的功夫。以致当时流行“陕女三足”的说法:

陕西女子成缠足家居,足小,须扶杖而行,故陕人称女子有三足,言其行略无时可离木杖也。1]

山东之盛行缠足在全国也是很著名的,女足以三寸居多,明代已自艳名远扬,清代不为稍减,而胶东地区尤甚。

河南无论贫富贵贱、城镇乡村,缠足极为普遍。据载某些地区的贫困女子因小脚行动不便但又不得不参加劳动,只得手持向日葵杆走路。河南还流行赛脚活动,刘崇侠《尘录》载河南汝州之小脚会:

自元旦至初五,此数日间,凡大家小户之妇女,罔不艳妆坐于门外,将纤趾露出,任人品评,恬不为怪。(18]

风气与河北相近。

在内蒙古,蒙族女子虽不缠足,但汉族移民较多的地区如呼和浩特、河套地区亦多缠足,并且也有赛脚会,邹英(菲续谈》

言内紫古丰镇每年二月份举行赛脚会:

(女子)无论老少,各人都是打粉得花被招展,尤其一双小脚缠得端端正正的,穿着红绿花鞋,坐立各家门口,将认为引人入胜的小胸搁在门槛上,任人参观品评。

而东北的少数民族本来都不缠足,清政府更禁止满人缠足,但随着大量的重视缠足的关内移民(以山东移民居多)留驻关外,东北各地深受其风之渐而出现女子编足。

一般来说,某一地区出现赛脚活动,表明该地缠足风俗盛行,而赛脚会的举办反过来又会促使缠足风俗的意趋兴盛。由于有关记载多起于文人的一时兴会,因此目前可见的史料远不是全面的,只能说是以管窥豹。但大体来看,清代的缠足风气与明代的趋势是很相似的,与黄河流域狂热的缠足风气相比,长江流域就要逊色得多。当然江南的妇女绝大多数也都是缠足的,缠足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和推崇,以至江渐某些地区的方言以“巍足”作为女性的代称,而把“大足”当作男性的代称。但江南的基本情况是,这里几乎处处流行缠足,却处处有人不缠,并且江南的城市缠足风气较乡村为甚,大户人家女子缠足也比平民更多、更精致考究。清人一般认为江南女子缠足的式样不如北方那么小巧端正。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同样也流行赛脚活动,但大都没有冠以赛脚会的名义,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或专门的程式,而是以一种含蓄的形式举行。如邹英(到菲闲谈》中谈到,浙江宁波各地,每年上元节前夕,妇女们都要参加一种集体活动:作走七条桥之举,自第一条桥起至第七条桥止,路忌重行,道宜饶越。双钩渡小者,高其外潮,务使金莲毕露,以供月下提灯者细评其后。

江南一带维足比较著名的是扬州,俗谚谓“苏州头,扬州脚”,扬州的小脚与北方不同,它并不太求小,而极重瘦削,世称黄鱼脚。

福建、台湾的缠足与江南相比又更弱一些,在这些地方,缠足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等级观念,并且也不算太普遍。如闽南有

“小足是娘,赤脚是婢”的谚语,缠足与否成了身份贵贱的标志。

两广在清代前期都只有省会才缠足,并仅限于上层社会,

“富贵人家则必缠之以表示其为巨室”,(19)而下层社会的贫民女子是不能缠足的,《岭南杂记》曰:“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但到清末,广西女子缠足风俗虽仍是发展缓慢、广东的女子媳足却已十分普遍,并且讲究的程度比北方有过之而无不及。光绪年间《缠足图说》认为,“中国各省妇女缠脚,广东为最小。”民初(小脚铭》序亦云:“足之小者,等为最,晋大同、陇兰州、楚浦、蜀成都次之。”也就是说,广东女子金莲之小为全国之冠。据载粤地女子缠足一般都不超过三寸,且常有缠至二寸者。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广东东部的潮汕地区,那里为妻者多天足,要则必须是小脚,不然就只好与终日赤脚的婢女无异了:

大妇之天足十常得九,妻则无不纤足也。(20)潮州则以小足为贵,凡纳妻,惟缠足者入门即称姨,否则以赤脚呼之,必待生子要妇,始得著袜拖展,至大妇死而后著履,若无所出,则终身跳足而已。(21]

这一风俗,明确地展示了妻、要和婢女三者各自特殊的地位和微妙的关系,说明在那里缠足仍与地位等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此外,闽广的蛋民女子身份属于贱民,因而也完全不能缠足。

清末,随着西方文化观念的日益渗透,缠足逐渐地失去它诱人的色彩而被社会视为一种野蛮残酷的陋俗。晚清少数有识之士首先倡导天足,反对熊足。到十九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国南北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天足运动,举办天足会,写作戒缠足的诗文,出版天足运动杂志专刊,使整个社会对三寸金莲的态度为之大变。民国初年(1912年3月),孙中山下令内务部通伤各省劝禁缠足。北洋政府时代,尽管政局多变,但对于缠足的劝禁工作并未停歇,1928年5月,内政部通令全国禁止缠足。这种劝禁工作一直持续到抗日战争前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虽未能说是在全国范围彻底禁绝,但缠足已被公认为一种不文明未开化的标志而遭到歧视,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基本上已不再有人缠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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