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性宗教引起的性思想变革
流行于欧美各地的“orgy party”,不论你把它译成“狂欢节”或“放荡”也好,还是“杂乱祭典”也好,实际上近代以前“orgy party”就是在神灵面前进行群体性交的一种祭祀神灵的仪式。寺院中的巫女,她们可以与任何一个男性发生性交关系。她们是圣女,她们的性行为也是一种祭祀神灵的活动或魔术。这些性交行为,都被当时的人们视为神圣的。因此,就出现了一个认为人类的性行为是神圣的时代。
而且形成这个时代的主要因素一性行为神圣性没有引起人们任何怀疑。即使在现代,人的性行为的神圣性也没有淡薄。
但是,用什么标准去确定被称为淫乱的性和性行为呢?
它的价值转换尺度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是宗教引起了性思想的变革。
人类思想史上最早出现的宗教是基督教和佛教。在这两种宗教起源中,我们能够看到否定性交的思想。如:相传
耶稣基督是处女玛利亚所生;佛主释伽牟尼是从摩耶夫人右肋生出来的。这些传说都包含了鄙视男女两性关系的思想。我们日本,对性的价值观起变化作用的最早是佛教,儒家思想也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
在原始的佛教思想中,人的欲望中的最根本的东西被认为是“渴爱”、“性欲”,而且,还把“恋爱、性爱”当做人类苦难的根源。因为“渴爱”是盲目的爱,会使人类陷入迷网之中,所以,信奉佛教的人,要过着禁欲的、独身的、清静的生活。世俗世界虽然允许男人与女人结婚,但是不允许与正妻以外的女性进行性行为,割断爱欲,是达到涅槃(解脱)不可缺少的条件。
原始佛教,虽然主张对属于自然宗教的印度教进行革命,但是,它提倡极端的禁欲主义。大约在公元7世纪中叶,原始佛教由玄奘传入中圈,当时的中国意识形态领域,是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中国与印度相比,对性的言语感觉是贫困的,性道德观念也不一样,所以,在翻译佛教经典时,僧倡们常常改变经文的原意,使其简单化。(见中村元。《东洋宗教中的性伦理》载《思想》杂志1956年10月号)佛教东渡与律令制度
传入器本的佛教,已经是经过中国僧侣歪曲了的佛教,它参进了儒家思想,并成为律令时代宗教思想中的最完整的佛教学说。大化革新时开始实行的律令制度,打破了原有的氏姓制度,舍弃了过广的虚假的血缘关系,根据直接的血缘
关系缔结成的小型群体,也就是象家庭那样的小型群体。这种群体,集中了生产资料和技术,发展了社会经济。但是,大化革新是以收税、分派赋役、直接控制人民作为主要目的,而这时以家庭为主体的社会群体,已被强迫地加上了中国儒家的秩序色彩,有孝道方面的父子关系,有按长幼顺序形成的兄弟关系,也有男尊女卑的性的秩序和夫唱妇随的夫妻关系。并且明确规定,凡按家庭制度编成的户籍,必须标明男性户主。因此,新的律令制度又促进家父为长制的发展。另外,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男女关系上的新规定,即:大化元年8月敕令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是上等身份的人,所生的子女归属男方谱系,如果夫妇双方有一个是贱民,那么,所生的子女中男孩归属男方谱系,女孩归属女方谱系;如果夫妇双方都是下等居民,孩子归属女方谱系。
这些以外来制度为基础的改革,还不能立即贯彻到人民生活和人际关系中去,就连皇位也仍然由女天皇占据着。但是,家父为长的家庭制度却顺利地发展了。当然,这种家庭制度涉及到继承权的问题,因而也要求女性具有“贞节观”,同时要尽生育具有继承权子女的义务(见福尾猛市郎《日本家庭制度史概论》)。
上述的律令制度,是佛教渗透到国家制度和性领域的结果。佛教承担了冲破原有的氏族与姓的关系及氏姓祖神的自立性的使命。佛教做为世界性的宗教具有普遍性,比只是一个氏姓的祖神——天照大神的威力要大得多,佛教以具有世界意义的神和超越神的信仰,扼杀了氏姓祖神的狭隘的现世成力。后来,日本佛教根据“本地垂迹说”,开始向天皇家的
祖神妥胁。另一方面,佛教一边说“渴爱”是烦恼的,一边纠正原来婚姻中性交涉的偶然性和动荡不定的因素。在恋爱关系方面,创造符合律令要求的那样家庭的永恒的根基。就是说,佛教一边向世俗婚姻妥胁,一边又要求女性保持贞节。在这里,对于生殖与继承来说必要的性关系,也就是受家长制的家庭所制约的性的关系,与其它的性关系有很大的差异性。我认为,这种差异就是区别性的神圣性与性的罪孽性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说律令制家庭以前被称为神圣的男女性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价值变动。
这种价值的变化,是在律令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以佛教为轴心而进行的。但是这需要好几个世纪才能完成。佛教能够成为这个变化中的轴心,还明显地告诉我们宗教具有很大的习合性。同时还必须考虑阻止这种变化的因素。不论怎么讲,制度上的家父为长制家庭的形成,观念上对女性的蔑视,促使了性意识的更新。
基督教与罗马
在基督教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关于性意识演变的历史踪迹。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克恩斯坦提耐斯在米兰颁布的救命中,就透露了要把基督教作为国教的意图。325年尼开亚宗教会议上,正式决定基督教是罗马的国教。这在欧洲历史上,不仅是思想上的大事件,而且也是包括政治史在内的一般社会发展史上一次价值转换和变革。但是,我认为罗马史上婚姻观念的变化与332年的救令(即关于禁止无迁居自由
的农耕的命令)有很大关系。
在罗马,原来有一种自由农民,叫做colonus。他们不仅人身是自由的,而且在政治上也享受自由。但是,当时社会生产领域中的主要生产者是奴隶,而不是自由农民。到了4世纪的时候,奴隶来源发生了危机,罗马帝国农业必须依赖自由农民的趋势日益增强。罗马皇帝克恩斯坦提耐斯在33°
年发布的救命,主要目的就是将自由农民固定在一定的土地上,确保帝国的农业生产。这样一来,所谓自由农民变成了只有法律和人格上的自由,从而出现了在土地关系上不自由的农民。他们作为皇帝直辖领地和其它地主私有领地上的佃户进行农业生产,这种农业主产在历史学上被称为但豪农业(见井上智勇《罗马经济史研究》)。
罗马共和制末期以后,由于宗族力量的衰落和血缘关系的发展,旧的奴隶制被削弱了,从而在婚姻形态中一夫一妻制从生产方面被加强了。基督教仍然顽固地主张以夫权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但是,这种婚姻形态正是符合佃农农业生产的婚姻形态。
基督教本身也发生了婚姻观念的变化。如保罗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是意志薄弱者无法连结的一种权宜之计。而阿乌库狄耐斯则把婚姻说成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方式,是积极的、善良的事情,他还指出了婚姻的三个好处:一、能够实现生殖的目的;二、婚姻,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结合,也是精神上的结合,夫妻之间是信任和诚实的;三、婚姻,是在神灵面前男女之间的神圣宣誓,它应该是一种秘密行为。如果这样,成年人结婚,就是正确的事情。
阿鸟库狄耐斯的婚姻观,既以保罗的独身优势作为前题,同时又肯定婚姻是世俗凡人生活的正确方式。这种思想被天主教继承和发展了,因此产生了如下关于性的价值观念:独身和童贞是人类最高的生活方式,而作为秘密行为的婚姻,是信仰的一种形态,是神圣的。但是,不在上帝面前宣誓的婚姻,或者性交行为,则是罪恶的。在佛教理论中,独身或出家被视为是行善和神圣的行为,认为两性交接是灾难的根源,主张禁欲主义,从而达到超脱的境地。
由于佛教中的“慈悲”和基督教中的“爱”都做为爱而被肯定,所以,两性之间的爱恋就被认为是罪恶的了。我们必须对爱和性交做进一步的认真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