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近代的“家”思想
为了研究日本的现行婚姻制度,首先回顾一下近代明治时期的婚姻制度。
民法中的户主权
在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实施的民法中,有关婚姻方面制定的法规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即废弃了公开纳妾和取二房妻子的制度,严禁重婚。婚姻法中的另一个重要之点,是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规定了婚姻需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民法第788、774、778条)由此可见,明治时期的民法采取了具有近代法特色的合同主义方式。
不过,构成当时民法中血缘关系法的核心是确立了户主权。即如果婚姻未取得作为家族头领的户主的同意或许可,无论结婚或离婚均不允许。从这个意义上看,明治时期的血缘关系重建了新的“家庭”模式。所谓重建,是指重新改造
德川时代已有的一夫多妻制,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视一夫多妻制为例外情况。
明治时期的新民法仍然让一夫多妻制得以延续,可以从下面之点看到。首先因禁止重婚而沦为非法的妾身所生的孩子,即哪怕是私生子,只要“丈夫”承认,庶子即可成为正式的家庭成员,并且有继承权。此外,当血缘关系法上承认的妻子无嫡子时,庶子可以作为继承人,成为下一代的“户主”。
户主的优先权包含着下面两个内容。一是确定了对妻子而言的夫权,使妻子处于低劣的地位。这方面的明显例证是,当妻子与人通奸时,此事会直接构成离婚的理由,而在丈夫通奸时,离婚则受限于特定的事例。户主权内含的另一个意义是,它注重父子关系超过夫妻关系。这方面的例证有:当作为户主的丈夫故去时,即使是庶子,继承权也要移交给男子,从而剥夺了妻子的继承权。
因此,“家庭”均以户主为一家之长,户主权延续了家庭成员作为家臣团体的封建社会,或者说封建国家的存在形态。所以说,婚姻是家庭与家庭的结合。因而,家庭方面的媒灼意义占有很大的比重。媒灼是指户主与户主间联系的建立,而不是结婚人之间建立起的联系。因此,婚礼也不能缺少两家和睦的意义。婚姻无非是利用进入情欲萌动期的年轻子女缔结家庭与家庭本身物质利害关系和双方家庭社会权威的良机。
如同妻子的贞操握在丈夫的手里一样,子女的贞操则操在户主的掌中。未婚的姑娘失去处女的贞洁,是直接关系到
本家名誉的事情。
少女因家庭而沦为了娼妓。
所谓贞节,原是女性本人驾驭自我性行为的权利,因此,从个人的立场看,户主把持这种权利,是户主权对妻子儿女的一独人格“凌辱”。
基于明治民法中的血缘关系法建立起来的家庭制度还有下面一个特色,即这种家庭制度不仅是基于作为国法的民法,而且它还披着一层家庭国家观的铠甲。所谓的家庭国家观,是由视天德为父母、国民为赤子,和日本民族是以天照大神为始祖的大家庭这样两个要素构成的。如此看来,所谓的“家”,与日本国家这一大家庭极为相似,它是日本国家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的忠孝一体、效忠天皇,即是孝敬天皇,孝敬或效忠户主。
明治时期的婚姻道德是在天皇制国家和户主制家族的结合中形成的。
当然,这种婚姻道德在意识形态方面也有所反映,可以说,这是一种即便与潜在发展中的事实不相称也会在观念上、思想上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虚伪意识。
因而,从另一方面看,实际上出身于名门富“家”的妻子有时还会比作为户主的丈夫更有实权,或者作为招婿女儿的妻子比作为入赘女婿的户主更为趾高气扬。就象“上州盛行妻子当家”一样,此种风气在庶民中间尤为流行,在“家”的生产上握有实力的妻子有时还会执掌“家庭”的命脉。
不过,这种颠倒情形不如说是一种例外的家庭内部的事情。受天皇制庇护的“户主”制家庭甚至已浸透到市民社会
的秩序之中。那种本家与分家的关系自不用说,就是地主与佃户、产业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家庭工业经营者与徒工之间的关系,也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那样的意识形态上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还在日益得到加强。现在,大企业的下级人员称部长和科长为“老爷子”,已不是什么稀奇之事。(参照松本晖男《近代日本家庭概观》)
《其后》与夏目漱石
以户主权为核心内容的明治时期新的家庭制度,到了明治四十年(1907年)时已明显发生动播。从思想方面看,这种动摇是受了基督教和社会主义平等思想的影响。现在我们通过剖析夏目漱石的《其后》(1909年明治四十二年,朝日新闻载)和志贺直哉的《大津顺吉》(1912年明治四十五年,中央公论杂志)两部文学作品来窥探一下上述那种“家庭”基础的动摇状况。夏目漱石的作品《其后》中的主人公长井代助的父亲,出身于士族,同时也是位实业家,此外,他还蓄妾嫌居。长井代助的哥哥,也是个事务繁忙的实业家。次子代助,年至30仍是子然一身,他的性生活完全寄托在艺妓的身上。代助的父亲想为他取个妻子。这种想法大概是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即父亲想劝诱代助缔结那种“家”与“家”之间相结合的婚姻,让他和神户的“良家”女子结婚。然而,代助早已倾心于他的密友之妻三千代。三千代在结婚以前便与代助相识了,她是在代助的劝诱下与代助的好友平冈结婚的。然而三年过后,代助得知三千代与平冈的关系并不太融
·102·
洽,因此,代助打算自己与三千代结婚。
对于这门婚事,无论是代助的哥哥还是他的父亲都不赞成,认为这会影响到“家庭”的名誉,而且好友平冈虽然口头上答应将妻子让给代助,但在实际上却毫无任何举动。由于此事关系到代助所在的“长井家”的名誉,因而父兄皆认为代助和好友之妻结婚是有悖“家庭”的“自我任性”行为,并且视此举是件不名誉的事情,从而将次子代助逐出了
“家”门。
于是,代助选择了生活自立的道路。而平冈则暗地通报代助的“家”里,说代助仍未割断与三千代的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不让妻子三千代离开自己的小“家”。
代助和三千代的举止,尤其是代助的行为,显然是要反抗“家”的束缚,但他们的目的都未能达到,最后只得以代助一人离“家”出走而告终。
《大津顺吉》与志贺直哉
志贺直哉的《大津顺吉》与夏目漱石的《其后》相比,前者采用的悬更为睿智和更加系统的方法去描写主人公反抗的家庭”的意识的。
大津家的长子顺吉,想要同女佣人千代结婚,他的婚姻观是,只有经过恋爱的女性,才能成为自己结婚的对象,顺吉的这种思想是从基督教那里学来的。对于他的这种结婚愿望,父亲和祖母都表示反对,母亲则采取了认为结婚也是出于无奈才同意的这样一种中立的态度。然而顺吉则抱定了结
婚虽说是“家庭问题”,但“除此之外均属个人私事”这样明确的个人主义思想。
身居铁路公司要职的父亲采取的态度,是哪怕废除长子顺吉的嫡子地位,也不允许他与“身份”不同的女佣结婚,而祖母的结论是,废除嫡长子“有损家庭”,因此只能承认这种身份不同的婚姻关系。顺吉的祖母虽然也意识到了家庭,但她的思考内容则与顺吉父亲的想法迥然不同。父亲的那种想法是一种“近代的”家思想,而顺吉从祖母的窘境中体会到了她的好意,于是作出了“我不能与这种人共同生活”的决断。
近代明治时期重建的“家庭”模式,是由虚拟性的一夫一妻制在充满身份高低意识的“家”与“家”的关系构成的。夏目漱石和志贺直哉均开始注意到了“家”所具有的封建性格和阶级性质,但他们的思想,直到“女学者运动”那样的女性自发运动的产生才进一步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