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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亲乱伦论
现代民法第734条中规定了“限制近亲通婚”,包括禁止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通婚。所谓直系亲属,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孙等。两代亲属,指的是兄弟姐妹。三代亲属,指的是伯父母、叔父母、侄、侄女、外甥和外甥女等。
民法对近亲通婚所作出的限制,是根据人类学的禁忌近亲乱伦的观念所制定的。人类学家指出,尽管划定近亲范围多少有些差异,但是,人们为避免近亲互相发生性关系的努力,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社会里到处可见。还有一种
①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
有说服力的观念认为,避免近亲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建立家庭的必要条件。不过,在提到禁忌乱伦的时候,我们必须把已得到成文法和习惯法承认的婚姻中关于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与虽属隐私而实际易于发生的近亲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区别开来。前者,已完全形成一种社会制度,或者国家制度,而后者多附带有只限于心理方面的要素。现代民法是将前者条文化了,在各民族中虽然没有对乱伦的处罚,但是,乱伦会遭到社会上的谴责,或者人们从心理上诅咒上帝把灾难降在他(她)的头上。一般地说,人们认为具有自发性的近亲乱伦行为是建立社会、国家制度、家庭制度的基础。尤其是人类学更是如此主张。
为什么要禁忌或回避近亲之间发生性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有种种说法。
自然淘汰说。这种观点认为,近亲间发生性关系会在近亲范围内引起互争性交对象的纠纷,而且未成熟的年轻男子一般都被逐出性交的圈外。这样,近亲圈内的生殖力就会降低。因此,为了防止走上自取灭亡的道路,有必要制定禁止近亲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规则,以便促使人们与近亲之外的血缘群体中的人建立性的关系。
性意识淡薄说。这种观点认为,自幼相互接触而共同生活过来的男女之间,性意识比较淡薄。不过,这种“淡薄”会消除产生近亲乱伦禁忌的积极理由。
征服说。在未开化时代,一个血缘群体总是试图征服另一个血缘群体.并占据政治上、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这时,出战而获胜的群体的男子在性关系上垄断了被战败群体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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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而且还禁止被战败群体的男子和被垄断的女性之间建立性交关系。这样,强加在被战败的血缘群体头上的禁止男女间发生性关系的通令,后来就变成了禁止有血缘关系的人互相发生性关系或禁忌近亲乱伦的习俗。
优生说。这种观点认为,近亲繁育后代遗传基因不好。
在日本,我妻荣和中川善之助对“亲属法”的解释被认为是最有权威的观点。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则认为该学说的理由极不充分。还有人主张将优生学说划入自然淘汰说。
除此之外,还有本能说或反对近亲之间产生性欲望之说。
但是,我没有遇到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据我所知,最慎密的理论要首推G·F·默多克的《社会结构)一书。这里想研讨一下默多克的观点。
默多克的理论
默多克认为,要想全面理解所谓的禁忌乱伦问题,需要具有精神分析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行为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知识。现在,我打算根据默多克的论述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考察,同对默多克的理论多少做些补充。
弗洛舒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弗洛伊德理论的基本概念是里比多(Libido)与奥狄浦斯情结(Oedipus Complex)。
里比多指的是追求快乐的本能,其中包括男子对母亲、姐妹等一般女性所具有的性冲动和女子对父亲、兄弟等一般男性的性冲动。弗洛伊德假定儿童是出生和成长于核家庭中,男孩的性意识对象就会以母亲和姐妹为目标,而把父亲和兄弟
视为自己的性竞争者;相反,女孩则会把父亲和兄弟当作自己里比多的对象,而视近亲女性为自己的情敌。弗洛伊德称这种行为为奥狄浦斯情结。人的最初的性选择行为不仅含有近亲乱伦的因素,而且还必然伴有排斥异性近亲者的倾向。不过,男孩虽然视近亲男性为自己的情敌,但同时他还对他们怀有亲爱感,女孩也具有与此相同的情感。弗洛伊德称这种情感为“双重性”(ambivalence)情意综。这种情感指的是对同一个人如父亲,会怀有憎恨与爱情之心。在这种情感的形成过程中,那种近亲乱伦的里比多意识将会受到抑制。
但它却不会根绝。
所谓的里比多(性本能)意识,在人的幼儿期会趋向近亲乱伦的观念,是否属于里比多本来的、规律性的性情?我尚抱有疑问。按此观念,奶妈抚育的男孩就不会对生身母亲产生性耍求,而一定会把性要求转向奶妈身上。由于儿童多数是在父母双全的家庭中成长的,因此,看上去回避近亲乱伦的解释似乎显得合情合理。不过即便如此,这种解释还不足以让社会理念结出禁止近亲乱伦的果实。
与此相关联的另一个疑问,是仅受到压抑并未根绝的近亲乱伦的意向将来会如何得以发现?按照弗洛伊德的学说看,人的这种意向将会随着受“现实法则”教育的自我所确定的“理性”方向,转而去爱其他家庭的异性。如果是这样,那么,幼儿里比多意识中显现出的近亲乱伦倾向就将失去它的本性,里比多追求的异性就会偶以父母为对象多数时候不过是兄弟姐妹而已。总之,是不是由于性的里比多追求的是一般的女性,而近亲异性此时正好偶然来到核家庭内养育的
幼儿身旁,因此幼儿只能将性的里比多渲泄在近亲异性身上?
默多克认为,使家庭衰落的原因是家庭内部的纷争,尤其是性的竞争和嫉妒心的破坏作用最大。因此,尽量减少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围绕性爱产生的对立情绪,家庭就会建成一个稳固的协作群体。并且,默多克还认为,增进家庭内的集体服务,还会加强社会整体间的联系。默多克根据B·塞利格曼的观点解释说,父母与子女间的性关系会破坏父母的权威,而父母在家庭内的权威正是维系整个社会秩序和传播文化所必需的条件,因此只有抛弃乱伦意识才能使子女与父母之间、子女相互间的合作得以持续下去。这种理论近似于先前介绍的自然淘汰说。
综上所述,对于禁忌乱伦的思想人们并未把它作为婚姻形态问题处理,而只是把它视为私通的一种形式看待的。因此,虽说进行的是社会学性质的考察,但考察的内容却主要是人的心理方面,着重谈的是回避人的嫉妒心或反目与轻蔑的问题。
再有一个小疑问是,默多克在评论韦斯特马克的禁忌乱伦行为的起源论——上述第二种学说时指出:“民族志上常常记载有人们喜欢同一家庭内长大的人互相通婚的事例”。所谓的同一家庭内成长的人,大概指的是现为兄弟姐妹关系的人,这种意识反而会与人的乱伦倾向联系起来。因此,默多克不得不做出禁忌乱伦或抛弃乱伦意识的解释,似乎让人感到他的意图好象是想在假定已确立禁忌乱伦思想的先验论基础上。借助B·塞利格曼的观点,以防发生这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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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认为,禁忌乱伦会促进族外婚的发展。并且还指出,族外婚可使两个家庭结合起来为传播文化创造机会。这就是图腾禁忌的社会效果,但族外婚却不是图腾禁忌的起源。从默多克的观点看,他的考虑大概是,确认这种社会效果会有助于使不准家庭内建立性关系的禁令固定化和永久化。
行为心理学根据“刺激的普遍性”理论,告诫人们要将产生于核家族的禁忌乱伦思想普及到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中去;文化人类学想要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去阐明图腾禁忌会扩大到哪些亲属层中和哪些亲属不会发生这种现象。
以上谈的是默多克图腾禁惑理论形成的概况。
莱维一斯特劳斯的解释
下面介绍的是法国社会学派对禁忌乱伦思想的观点。在介绍法国社会学派的观点时,尤其要参考莱维一斯特劳斯的
《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一书。
默多克指出,禁忌乱伦的思想产生于核家庭内,它会促进社会上族外婚制的发展,进而产生文化传播的效果。而法国社会学派涂尔干的观点则与其相反,认为禁忌乱伦不单是禁忌近亲性交,而应把它理解为主要是禁止近亲内通婚,并认为它徒具族外婚制的虚表。莱维一斯特劳斯更是无视乱伦的心理侧面和情绪性,而直接视它为一种社会制度。
因此,禁忌乱伦的问题首先在于族外婚的形成,这里莱维一斯特劳斯采用的是互交作用(互惠性)原理。互交作用指
的是贯穿于整个社会关系之中的原理,它集中体现在经济交换即物质资料的交换上。在两个亲属群体间进行的物质资料相互交换,即等价交换的物质资料中还包括女人在内。或者反过来说,婚姻都是在某个亲属群体与另一个亲属群体间进行的,在交换“新娘”的同时,众多的物质资料将作为“结婚礼品”陪送,而“新娘”所在的亲属群体也可得到等价的回礼,即“新娘”成了一种亲属群体相互间进行物质资料交换时的附属品。
由于通婚的目的在于进行互换物质资料,因此婚姻不得不采取与族外人通婚的形式。从而导致亲属内不能“嫁娶”女性的结局。莱维一斯特劳斯称这种亲属群体为了不使群体内出现私分女性和围绕女性发生的争斗现象所做的调整,为群体内部对女性实施的“冻结”,并解释说,这就是图腾禁忌,即禁止近亲通婚。
那么,是不是说莱维一斯特劳斯不承认亲属群体内通婚制呢?并不是,他认为“人”在共同体内通婚皆为族内婚。同时他还列举了“人”这一概念的各种应用范围,其中尤其列举了这一概念仅运用于本种族的例子。
莱维一斯特劳斯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交又通婚,即兄弟之子与姐妹之子间的联姻为亲属内通婚的界限,并称这种婚姻为“机能性内婚制”。
由此可见,外婚制明显是图腾禁忌的社会表现形式。
不过,我对莱维一斯特劳斯视被交换的人仅限于女性的观点感到不解。因为现在还有一种入赞的婚姻制度,但它同样被看做是族外婚制,因而才使得禁止近亲通婚的论点成
立。
如前所述。莱维一斯特劳斯将女性的交换也列人了两个不同亲属群体间的互换过程中,并称它可以建立婚姻联盟。随着婚姻关系的多次延续,作为最初姻亲关系的两支亲属最终将同化为一支亲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族外婚才会转化成族内婚。尽管如此,假定要实行“族外婚”,会无限地增加亲属群体,即增加可能联姻的亲属数量,或尽量缩小“亲属”的规模,二者必择其一。莱维一斯特劳斯选择了后一条途径,他把族外婚的界限视为表兄弟姐妹之间的交叉通婚。这种联姻就是先前称为“机能性内婚”的通婚形式。但是,表兄弟姐妹(异性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的交叉婚配这一少见的组合方式,只有在“亲属”界限之内,才会与突破例外情况的交互作用“原理”保持一致性。
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仿佛一切婚姻都必须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交叉通婚,这种情况或许有可能存在。
对于莱维一斯特劳斯的学说还应注意的一点,即亲属群体间形成的经济交互作用,必须要有能够相互创造出剩余劳动产品的较高生产力。
这种观点与包括默多克在内的承认图腾禁忌是人的家庭形成的主要因素的许多学说都不一致。据说中国的族外婚制即“同姓不婚”的制度起始于周朝(清水盛光《支那家庭的结构》)。这种观念可能接近于莱维一斯特劳斯的外婚制观点。
由此我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是否最好不把作为社会制度的族外婚制与作为心理、宗教观念的图腾禁忌简单联系在一起。
近亲乱伦的事例
据马林诺夫斯基对特罗布里恩德释岛所做的考察报告讲,当地的土著居民声称无论是缔结正式的婚姻,还是两性私通,都绝对禁忌家庭内近亲之间发生性行为,并且主张让冒犯禁忌的人以自杀谢罪,不过,据说乌林诺夫斯基本人毫不怀疑当地的土著居民送正式的婚姻彩态都是近亲通婚,何况还有许多近亲私通的事例。马林诺夫斯基得出的结论是,正因为近亲乱伦的“魅力”很强,所以他们的禁忌意识就相应变得强烈些,但这并没有说明禁忌产生和持续的理由(<野蛮人的性生活》)。
的确,人们对图腾禁忌的担忧,可以说是以图腾禁忌的历史或现状为前提的。众所周知,埃及托勒密王朝就是通过兄弟姐妹的男女结合继承王位的。据莱维一斯特劳斯讲,最近人们发现,在古埃及,兄弟姐妹结为夫妇的现象不仅发生在王室,而且还影响到下级官吏和手艺人的婚姻形态。默多克也在报告中指出,阿赞德族的上级官吏中有父女通婚的情况,在夏威夷的贵族和印加王朝中还有兄弟姐妹结为夫妻的事例。此外,多布族内的母子性交、巴厘岛的李生男女间的通婚以及非洲桑海族猎人父女交攀现象都是得到公开允许的行为。
另外,还有许多神话故事描述过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发生性行为的场面,并强调指出这种行为对民族和种族都具有创造性的意义。还有的人推断说,图腾禁忌形成
于肯定乱伦行为的观念出现以后(石田英一郎《桃太郎之母》)。
在日本的神话中,引人注目的是,描写兄弟姐妹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故事。如伊奘诺尊和伊奘冉尊造国的故事和天照大神与须佐之男于天安河造神的故事。此外在我国古代还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姬彦制。姬,指的是美女,彦,指的是美男子,姬彦制指的是“兄妹”二人分掌祭祀和统治权。
对于姬彦制人们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姬彦之间的关系属于近亲乱伦,另一种则反对上述的看法。如果我们随着事物的名称走向神话故事中去就会发现,姬和彦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速秋津日子与速秋津比卖的故事上。速秋津日子和速秋津比卖是分掌河流与海洋的河神与海神,二人同是伊类诺尊和伊类冉尊之神生下的兄妹,他们通过近亲乱伦又生下诸神。因此,从戏剧和神话中见到姬彦制中也有“兄妹”发生性关系的情形,未必就是极端的错误。
在律令制确立时期,天皇家的宗谱中,近亲通婚的数目比例极高,后来,这种情况明显减少,大概是受到了中国
“同姓不婚”的思想影响。
尽管如此,日本的禁忌近亲乱伦的意识,仍让人感到似乎并不那么强烈。就是在强调“限制近亲通婚”的近代法实施后的今天,日本仍有报导乱改户口的叔、伯父与侄女近亲通婚或把兄弟的女儿作为性体验的最初对象的母子乱伦和父女乱伦的情况“流行”,这些行为均属于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居民视为必须自杀的禁忌事例。不过,日本却很少从近亲乱伦的行为中窥见到地狱的灾难。
日本民族受到图腾禁忌的威胁,是基于中国“同姓不婚”的思想和近代法中“限制近亲通婚”的影响。总之,日本民族的图腾禁忌意识并非源自禁忌的心理,而是基于婚姻制度。许多民族都具有的图腾禁忌的信仰,日本好象自古就一直薄弱。
《新生》与岛崎藤村
岛崎藤村所著的《新生》(1918~1919年大正七、八年),是一部描写叔父与侄女乱伦的作品。叔父岸本舍吉在妻子死后,与自幼受他照顾来到叔父身旁的侄女节子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导致节子有了孩子。
使岸本感到心神不安的情绪不是产生于他对侄女节子萌发性爱感之时,而是在他得知侄女怀孕以后。岸本的悔恨或良心责备这种心灵上的痛苦之源,首先在于法律对“近亲通婚”的禁止,更在于将法律视为常识的“社会体”。后来,岸本抛下怀孕的节子,将家事一如既往地托付给节子,只身去了法国。岸本赴法的目的是要斩断自己与沉滞生活的联系去寻找驾驭生活的“能力”。可是,赴法后,岸本却仍和节子保持着联系并互通爱情信息,而照颤孕妇节子分娩的则是节子的父亲一—岸本舍吉的哥哥义雄,义雄对待弟弟舍吉的态度
。与其说是憎恨,不如说是他对既成事实产生的绝望。
岸本归国后仍和节子保持着爱情关系。
然而,事情突然发生了变化,岸本想以“忏悔”的形式,将自己和节子的问题在杂志上发表。闻听此信,正在为女儿
节子筹划婚事的哥哥义雄勃然大怒,他断绝了与舍吉的兄弟情分,并把女儿寄托给在台湾工作的兄长岸本民雄,让节子远离社会的俗见。
岸本发现节子在医院栽的秋海棠根部有些异样,于是他又重新进行了栽培。
《新生》以“节子不仅装在岸本的心中,而且还留在庭院的泥土中”这样的文句收笔。作者在书中用“忏悔”、“罪犯”、“禽兽行径”、“罪过”等一些词,描述出了岸本不堪忍受自我良心对他与侄女节子之间关系的谴责之情。不过,岸本直至最后都始终想保持他对节子的性爱情感。节子的父亲义雄也默认了节子过去的行为,并打算为节子再另择良缘。
‘另外,从节子本人看,尽管她对自己身陷不幸之中产生了一种不安感,但在她身上却见不到有犯罪意识。
岸本与节子之间的性关系虽然是旁系亲属间的两性行,为,但它却仍未超出旧民法中限制和禁止近亲通婚的界限之外。在岸本对这种近亲性交的自责根源中似乎保留有“法律”的意识,这表明他的自责心显然与所谓的禁忌近亲乱伦的习俗信仰无关。因而可以看出,岸本对“法律”还是忠实的。从习俗信仰上看,在有关人的所有言行当中只能见到淡薄的信仰观。
有人说,《新生》是藤村写的较为真实的自白记录(平野谦)。如果情况真象人们讲的那样,可以说,正因为日本近代。
法上“限制近亲通婚”的思想尚未得到习俗“良心”的强化,因此事实上这种思想是极为软弱无力的。
如前所述,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把图腾禁忌视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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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条件,尤其是重视它作为一犬一妻制家庭建立的时机性。正象我们在前面看到的那样,论述图腾禁忌起源的学说还不够稳定,图腾禁忌的观念在日本也尤为淡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