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婚姻的冲突


法律对“猥衰”的误解

更重要的问题是,日本立法中把“性”、“性的关系”、

“性行为”认为是猥亵。如刑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中关于猥亵一词的文义分析,在这三条法律条文中都用

“性的…”代替了猥亵的意思,特别是第174条的“公开

猥亵”就是犯罪。为什么呢?刑法是以“性行为非公开的原则”为基准的,没有其他判断原则,这个原则,屡次地被刑法学家和裁判所使用。如以此成为原则的话,非公开的、秘密的应该是性行为,而不应是“猥亵”。公开性行为,如不是被判定为“猥亵”的话,那么这条法律条文中反复出现的性犯罪就无意义了。最初有“非公开猥亵”吗?第175条中把宣扬性的图书和绘画作为犯罪是对的,第176条文中认为具有暴力或威胁的性行为是犯罪也是可以的。

虽然我同意“性行为非公开的原则”,但是要指出“猥亵”条文中的自相矛盾之处,证明立法中把具有性方面的社会现象当做风俗的错觉。

还可以分析分析“性行公开原则”是否准确。我把性器官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但是这区分完全是相对的。如性行为完全适用于接吻,还有在公园等公开场所的狭义的性行为,确确实实是公开的性行为,这样,性行为非公开的原则就不适应了。所以,将其称为原则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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