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婚姻的冲突


醇风美俗与安宁秩序

所谓风俗,就是社会或近代社会中自然形成的群体行为。

风俗的主要特征是非政治的民间性。

但是,任何一种人类共同体及近代社会,都具有自我整顿的机能和与其相应的机关。这种机关在近代社会被称为“国家”或“政府”。在“夜警国家论”与被拉萨尔嘲弄了的阿塔牟

·史密斯的典型的自由主义国家论中,史密斯认为与政府有关的主要事情,是保全领土及领土上的公序良俗。(见史密斯《库拉茨克思大学讲义》)当然,在史密斯理论中,最有价值的是把近代社会自然发生的事情作为国家论的主要内容。20世纪出现的由于近代社会反射作用引起的自我整顿,扩大国家权力的现象,也许胜过历史上任何时代。近代社会存在的阶级分裂的事实,及20世纪阶级矛盾的深刻化,介于这种阶级之间进行的近代社会与国家粘合的结果,来自国家权力的干涉可能要涉及到近代社会中自然发生的领域——风俗。同时,近代社会中也提高了自己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不限于物质的或经济的,包括创造风俗的生产力,风俗也达到了多样化和流动化的极限。在近代社会,不论是受资本的

催逐,还是与个人和小集团创造力有关,总之,表现出了旺盛的创造性。

在明治以来的日本近代法律中,屡次看到“扰乱社会秩序罪”和“伤风败俗罪”等一系列条文,如,明治九年(1876年))的改正太政官布告、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的新闻法。但是在明治二年(1869年)出版条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用淫荡代替风俗的文条。现在,正确认识这种思想是十分重要的,现代民法中还残存这种思想,在现代法学家那里也有违反醇风美俗、破坏风俗罪、风俗犯等术语。现行的刑法中如第22章性犯罪,第23章的赌博和迷信罪,第24章关于礼拜所、坟墓罪等等。特别是风俗犯,主要是指性犯罪。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风俗这个词的“妙用”。所谓风俗,应该是极其广泛、多样的人的生活方式,包括衣、食、住、

性生活及其流行做法、民间艺术等等,都可称为风俗。但是,为什么把违反风俗或侵害风俗行为认为是性犯罪呢?这与醇凤美俗又有什么关系呢?

安学社会秩序与风俗相提并论,不是日本特有的立法意识,日刑法前身明治九年的改正太政官布告,就是出于当时法国法学家鲍亚愿纳德之手。在这里,我们看到19世纪以来,最显著的风俗与安宁秩序相结合的世界历史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不是只用德川时代形成的日本儒教伦理中的性观念所能说翼的。

由于扰乱风俗罪、风俗犯的主要内容是性犯罪,因此,所谓醇风美俗,就必须是正常的性关系,或者以正式婚姻关系而形成的性关系。这样,作为风俗,如再略扩大一些,那

就是家庭制变。

以上所述使我们看到,家庭与国家是怎样互助的,作为国家存在基础的家庭是多么地重要。但是,我并没有详细地论述。如果我们注意到现代国家阶级矛盾激烈的原因,就能够理解现代家庭具有阶级的性格,就可以推论,现代家庭的形态——一夫一妻制,以及把其作为理想而缔结的性的关系也具有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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