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婚姻的冲突


1.性的关系与人格的交流

性爱的深化与多面性

如果认为性爱的含义是多样的,那么性的关系在人格上也自然会呈现出多面性的特征。由于一夫一妻制婚姻规范的反作用和压抑,使性爱或性的关系具有排他性,或者应该具有排他性。但是现在假定在爱恋一个异性的条件下,人们总是把被爱异性的个性形成的各种因素及人格的各个侧面依次地、小心谨慎地结合起来,构成爱恋的情感。所以,对一个异性的爱也必然能够把全部的爱奉献给异性的全体,形成对异性群体的爱。至于性爱的对象我们也不能下结论说只有爱一个异性为好,或应该有排他性。另外,一个人的个性,如同反映字宙的单元那样,并不是人的整个性格。婚姻,是代表性爱的形式,是性关系延续的形式。即使是严格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基督教,如果夫妇有一方逝世,另一方也可以再婚。当然,与已故丈夫个性相同的男

性、或与亡妻的个性相同的女性是没有的。再婚,实际是一种新的性爱,新的性结合。由于婚姻是在人的性爱和性结合的基础上加上神的制约或共同体的公认(法律),所以再婚不是神或共同体给予人类的允可证明,而是把性爱的多样性和性关系的多层次性、多角度的方式作为婚姻的基本条件。再加上一句,不论在什么样的关系中,一种关系的持续性与关系本身的多样化,并不是矛盾的,爱情关系也是如此。简单地说,如对亲生孩子的爱情,在第二个孩子出生之后,对第一个孩子的爱并不会消失。爱情,本不是排他的。

如果就性爱而论,那就是男爱恋女性或女性爱恋男性(同性恋例外)。所谓爱异性。就是指对所有异性的博爱。担是,异性在现实中往往以个性形象表现出来,所以,作为个性的人,应该热爱无数的异性,不过,爱情的主体是有限的个人,因此,成为性爱对象的有个性的异性会随着爱的主体能力和爱好的层次不同而受到种限制。爱的最低限度为一夫一妻婚姻关系中的性爱。

婚姻构成有两个重要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性交,也就是在短时间内男女双方有机体的结合。但是我们不能把性交视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性。第二个因素,是作为性交的结果——生殖。生殖之后接着就是培育子女。培育子女是由本能的爱和种族、社会群体给予父母义务的自觉感而变成心理的核心或主要社会行为。但是,要以父母的经济能力为条件,否则无法履行培育子女的义务。这个因素使我们很清楚地看到现在社会具有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可能性。培育子女必须具有连续性,因为孩子成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需要一定的

时间。这是使一夫一妻作为社会制度而固定化的重要条件。但是,即使在象白川村那样的无父亲的大家庭中,在双亲不全或双亲全无的家庭中,孩子也可以苗壮成长。所以,培育子女并不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完善的条件。

性的关系是不能混淆的、重要的人际关系,德语中,所谓的性交意义,是一句富有洞察力的成语。性的关系,并不只是以肉体关系而告终。所以,应该首先对性的关系进行本质的考察。我们知道,性关系所带来的当事者之间的人格结合的密度,与其说是与性交频度成正比,不如说是当事者的性格、教养、思想是促进性交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样的性接触的直接目的是快乐,也带来了高度的人格结合。所以,性不单纯是肉体的欲望、或没有精神的低级动物般的冲动,而是正相反。人的性交带有人格结合的特性,即当事者性

、格、教养、思想各种人格因素的重新组合,构成两性之间的人格特征。

性欲高潮的社会意义

性的接触导致了当事者全人格的结合,虽然在这种全人格的性情绪中有知识或精神等方面的因素,这也是无可怀疑,的事实。但是,形成人格结合的实际机会仍然是“同衾”。广义的“同衾”,主要包括两性之间的性的或肉体的接触方法、

语言交流、互相想象,但是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在这样的:“同衾”中,当事者们获取的心理内容是快乐。对于女性来说,更是一种最高级的快乐的美的感觉。据最近心理学的调查

和研究表明,没有性欲高潮的女性容易患神经病。相反,性交中的最高级的快乐的、美的感觉会给女性一种解放感,也就是把自己从男性的束缚或者社会压抑中解放出来的感觉。

同时,性交也是女性自己解放的一个条件。

妓院中的高超的房中术,只是使男性欢乐的方法,而不是使妓女自己享受快感的技巧。实际上,妓女的行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而不是享受。妓女要避免过度的劳累,因此,若嫖客不是自己心爱的对象,性交就是一种处理业务的行为。她们不希望由于性兴奋带来的疲劳,在良家妇女中,特别是武士家中的妻女,都希望性交是稳静的,怀孕是她们性交的目的。在把有奴隶和对于女性的统治作为家庭秩序的希腊,有这样一句话:“给女性带来修饰是沉默”,“沉默”是妇女的道德,也是贞节的象征。在这种性道德观念中,妇女不能体会到性兴奋的快感和解放感。

性兴奋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女性在性交中要达到性快感,需要一个把性交对象作为中心的性交环境,这就是由男性产生的房中术,这一点与妓院完全相反。可以说男性对自己的妻子性兴奋是冷淡的,而沉恋于情人的性兴奋。近几年,心理学研究中越来越强调女性的性兴奋。伴随着对女性社会解放发展的关系,也可说这是男性对女性诚实的一种自证。

经过女性性兴奋体验的恋人们的人际关系,首先要达到在情感上不能断绝的程度。而这种藕断丝连的情感连续,取决于知识与思想上的互相理解。

这种人际关系也可称为性爱,也可叫做“恋爱”,但是这种人际关系不是排他的。我曾经反对过恩格斯的“性爱,在

性质上是排他”的观点,因为在恩格斯这个观点中,我们能看到基督教与最高尚观念被强拉在一起的痕迹。

如果女性在经济上能够独立,而且能够回避妊娠的负担与培育子女的重担,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就更容易向广泛的性关系方向发展,从而形成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一夫一妻制中法律的“良心”,原来是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如果不被这个“良心”责难,不被以这个良心为自己辩护的盾牌—一嫉妒之心所障碍,那么多方面的、互相交叉的人际关系就会顺顺利利地扩大,但是这里的扩大并不是无限的,而是由当事者各种性格的、经济的、能力的界限所决定的。受趣味操纵的选择,对性的人际关系也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说到性的选择,实际上,一夫一妻制掩饰了性的选择的要点。这是不应否认的。可以说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在男女间的人际关系发展中留下的历史功绩是有限的。

以上,不被国家公认或承认的并受到限制的,就是性的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不因为是隐蔽就必须偷偷地进行。实际上那种形式的性的人际关系并没有缔结。现行的婚姻法中、伦理中的性的人际关系都是公开的社会行为。作为个人的性行为,的确是秘密的,即便如此,每个人的行为也不是必须隐蔽的,可以与个人其他的行为一样,是一种堂堂正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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