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婚姻的冲突


2.一夫一妻制中的继承意义

现在,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是,探求现代、特别是日本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的理由。也就是说,要弄清受民法第732条的“禁止重婚”限制而形成的一夫一妻家庭的证据。

在前几章中,我阐述的4世纪罗马帝国被自耕农的农业生产及克恩斯塔思奴斯大帝的基督教公认的婚姻关系。到了9世纪,法兰克王国采用封建制,农奴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这里的农奴,就是自耕农的子孙和日尔曼族的自由民。农奴,由于受生产手段的限制,进行着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也就变成这种小规模农业生产中主要的生产关系,逐渐实现了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主张,并制定了教会法。

日本封建时代,虽然没有象基督教或教会法那样意识规范,但是,当时的农业生产也是由一夫一妻的生产关系所承担的。

一夫一妻制,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婚姻形态,也是适合于工业和小规模商业的婚姻形态。但是,一夫一妻制是否适合工厂工人或其他工资制工人的婚姻形态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不仅是上述那些小规模的生产,而且继承权也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专门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研究一夫一妻制的是恩格斯,他认为,一夫一妻制形成时期,也就是奴隶制的开始,也就是男性在家庭中完全战胜了女性而确立父性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丈夫清楚地知道妻子所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养育子女,完全是以继承自己的私有财产为目的。(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男性,为仕么县有让子女继承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愿望呢?我认为,这个问题似乎与人的永生愿望有关。当人们把生命或灵魂通过物质来表现的时侯,有两种意识:一是子女,

子女不仅是物体,而且还是以血缘关系作为自己生命、灵魂永存的形态。这时候,确认妻子所生的孩子,就成了必要的条件;二是财产,财产是由消费了自己的生命和灵魂的劳动创造出来的物质,自己的生命和灵魂德就转移到财产上去了。男性,即父亲把这两种自我生和烈魂的象征合在一起,保证自我生命和灵魂的永。

当然,生育自己的子女就不单纯是妻子的事了,丈夫也要承担养育子女的义务。所以,继承有可能成为一夫多妻制产生的条件。但是,兵有小规模生产手段去获取财产,是不能满足多数女人生活需要的,必然要产生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形态。只有当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了,需要女人的力量时,当占据榨取得来的大量财富时,才需要多数女人来生育多数的继承者,从而出现一夫多妻制的家庭形态。

由于继承,使财产私有制越来越明朗化了。想要继承的财富首先必须是私有的,否则不能继承。所以,被继承的财产,一定是继承人的私有财产。也可以说,生产出来的财富是在继承过程中实现私有化的。

私有制和公共权力

当然,财产私有,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家庭的意志和力量所能实现和保证的。私有作为一种权力的确立,需要个人和家庭所属的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和援助才能实现,才有保证。即使物质生产中的共同体成员的分工,也要以公共权力作为媒介。但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者总是在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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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能力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中进行劳动,所以,必须重视生产者的自发性和创造意识。否则,生产技术就落后,生产力就低下。同时,确保和继承全部的生产财富,也要无条件地求助于共同体的公共权力。

如果说上述事情是全社会性的,那么就会出现国家与家庭的关系问题。虽然下面要考察这个问题,但是在这里先要阐述一个应该引人注意的问题,就是在近代的无产者家庭和工资制工人的家庭中,继承的财产不是生产资料,也不是使生活富裕的某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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